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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业主共有收益和财务公开透明

 初心阅读室 2016-03-11
谈业主共有收益和财务公开透明

(2016年宁波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讲稿  2016年1月16日)

忻锦帆

 
建筑物管理的基本原理

 要讲业主共有收益和物业财务公开,先要说清楚建筑物管理的基本原理。

我们所说的物业管理,实际上应该是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简称建筑物管理

建筑物管理的来历  自从有了多名业主共同拥有一座多层建筑以来,就有了业主的共同管理。需要打扫、维修共有部分,需要门卫,就要协商,要凑钱,合伙去请人。业主多了,就会订一些制度,会推举一两个人牵头。共有部分的管理,就是这样起源的。

后来大楼高了,业主多了,就有了推选一个管理小组或委员会的需要。日常事务,授权他们代表全体业主办理。每个月的分摊费用,指定其中一个人收取。也有由业主轮流牵头的,比如每年轮到三户、五户。几十、百把户的,不一定请常驻的清洁工,只有门卫是常驻的,也不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

一个城市里这样的大楼多了,就有各种服务公司成立。有管理服务、清洁服务、保安服务,还有各种专业的技术服务,如电梯、水泵、园艺等等的保养、维修服务。建筑物本体的维修和装饰服务,则是早就有了。业主如有需要,可以和他们按年订合同,也可以临时谈判。几百户以上的大楼或大楼组团,才会雇佣专门清洁工,也会雇佣专门的管理人员。

这些都是很简单的事实,但是可以说明以下一些基本道理:

1、一旦成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所有者,业主就有对自己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本能,包括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2、所有者自治,是商品经济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对内、对外关系,无须他人倡导,也不应受他人压制。

3、建筑物管理所需要的服务和保养、维修的费用,是业主根据实际需要分摊的。用多用少,消费到哪个档次,请谁来服务,都由业主自己协商决定并与服务方达成交易,无须他人来设定价格和标准,限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级别。

4、业主与建筑物管理服务的常驻和计时的专职人员和机构,从来就是雇佣关系。

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建筑物管理就是这样自然发展起来的。业主之间的关系,业主与服务人员的关系,就是民事关系,契约关系,无须政府主动介入。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管理者才制定专门的法律,目的主要有两个:1、规范业主之间、业主与服务者之间订立契约的程序,规定契约必须包含的内容,以减少纠纷;2、要求业主对建筑物的安全负责,以免对社会造成危害。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社会管理者采取的是最小干预原则。

 

中国大陆物业管理弊病的根源 

而大陆的所谓物业管理,从1981年第一家物业公司成立开始,就是代替政府对业主进行管理。只是从以前房产公有制下的免费管理,因为房产私有了,变为收费管理。而由政府管理的理念,一点没有变。同样是私有,私营企业就是由老板管理,公司就是由股东管理,政府不会来插手。

所谓包干,其实本来的意思,是对政府包干。1980年代到19990年代,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内容就是承包经营,利润包干。利润包干的指标,有三类:原来利润好的,利润定额;原来利润或亏损都不大的,实行盈亏自负,新办的企事业单位多数也是盈亏自负;原来亏损严重的,实行亏损包干,允许最多亏损多少。第一家物业公司,就是政府办的。政府对它的要求,就是把原来由房管所、市政处、电业局、自来水公司、园林处等部门的工作统统包下来,经济上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运转”,就是政府不给经费,允许公司向业主收钱,收得多了,用得少了,就有利润。当时的改革,有很多事情要做,要做什么事,就对下属单位和干部实行只给政策不给钱。所谓政策,就是允许向社会收钱,允许在一定范围用钱,这样的政策对下属单位和干部自己有利,自然会去努力实行。

所以,虽然房产私有了,但管理理念一点没变,还是把物业公司当作二政府。业主不是自己财产的管理主体,而是被管理者。直到1994年,深圳发布全国第一个物业管理条例,写的是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看看,只是有权参加管理而已,并不认为业主才是管理主体。业主大会、业主管委会,也是在这个条例开始写入法律法规的,其基本思路还是参加管理,没有体现一定要业主作主的思想,业主不是主人。以后各地的和全国的物业管理条例,基本上循着这个思路走,没有什么根本性的改变。

法律上的真正进步,是20073月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物权法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概念:“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体现在管理上的,是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但是同年7月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贯彻物权法的精神,除了把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这个名词上的改变,没有其他实质性改变。特别是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二条,完全与物权法冲突,使得整个条例在法理上与社会实践冲突。时间关系,这方面就不多谈了。

而各级社会管理者和他们制定的规章、文件,都是按照1981年以来的思路走的,并没有因为物权法的颁布而改变,这就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障碍。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掌握物权法,对于违反物权法的做法,要坚决反对。

现在全国有很多关心业主权益的活动人士,包括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也表态要修订。但是大家不要抱太大的希望。现在的物业管理条例,是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但实际上是原来的建设部即现在的住建部起草的。住建部不过是住建委的放大版。只有完全推倒物业管理条例,由全国人大起草、颁布“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法”,才可能有大的改变。

 

 

业主共有收益 

建筑物的收益,自古以来一直归业主所有。即使在法律空白的年代,房客也是一直向房东交房租的。早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明确所有人的收益权(“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更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条)。

小区的业主共有收益,包括业主共有房产的租金,停车费,广告费,设摊费,各种入场费,废品回收人员管理费,等等。总之,凡是在小区范围内得到的收益,都是业主共有收益,没有一分钱是属于物业公司的。管家在主人家里只能拿到工资、奖金,没有占有主人家任何收益的权利。

 

要拿回收益,第一是摸清家底,这是联南杨主任多次介绍过的。比如共有房产,就查规划图纸。其他停车费,广告费,等等,一项项列出来,都有办法核实,希望大家交流。广告费很复杂,不止电梯广告,有广告牌,视频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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