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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HR未写辞职原因反赔万元

 半刀博客 2016-06-06

案例分析


    高区某单位员工刘先生因故主动辞职后,他发现原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解聘原因”一栏空白,熟知劳动法相关知识的他便“将”了企业一军。昨日,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定,该单位支付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今年1月份,高区某单位员工刘先生因故辞职离开该单位,并要求原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该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刘先生开具了一份将“解聘原因”一栏空置的解聘通知书。拿到解聘通知书后,熟知劳动法相关知识的刘先生随后在此栏填上“单位裁员”,并向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高区劳动仲裁院认为,若刘先生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按照相关规定,该单位不需向其支付赔偿金。然而,该单位并不能提交充分、确切的证据证明刘先生是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相反,刘先生手持的解聘通知书上却明确写明解除原因为“单位裁员”,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这就意味着,该单位确认了单方面违法解除与刘先生之间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刘先生支付1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上,刘先生把相关法律条文解释得头头是道,让应诉的原单位难以置辩。


    “因用人单位出具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而引起劳动争议或诉讼,当下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一定要如实反映和填写‘解聘原因’一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仲裁员提醒。

 

   律师点评 



 

    作为HR,在离职环节需特别注意相关文书的严谨性,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否则一不小心就会产生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离职管理环节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员工辞职,应要求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文件。一份书面辞职文件,就将员工主动发起辞职动议、辞职原因、辞职时间等要素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发生争议时,书面证据一般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在实务中,为了规范辞职行为,HR可制作制式辞职文书,固定相关内容,由劳动者填写辞职时间、选择辞职原因即可。



二、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具备什么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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