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联邦法学理论 “公共意志”才是法的真正本质,或者说是法的“第一基础”。在具体说明何为“公共意志”时,他们解释说,所谓“公共意志”,即是个人意志协商调和各种特殊利益而实现社会妥协的结果。但它们并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机械相加,也不是某一个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这种“公共意志”就是受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参与人的协商一致的或妥协的意志。它们是由社会生活活动的物质和社会文化条件及阶级、社会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它们作为个人或特殊利益协商和协调的结果反映在法律之中,或者以其他的形式被国家所承认,并由此而成为人们行为和活动的共同(全社会的)标准或规则。他们认为,承认“公共意志”为法的本质,可以将法与人类个性的崇高价值、人的利益和要求更加准确地联系在一起,并赋予法在社会中实现社会和谐与安宁的社会整体调整和工具的属性,使法成为社会中对抗任意行为和无秩序的现实力量,而不是作为实现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和镇压个人意志的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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