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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3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受限能否对抗第三人、诉讼外和解、套牌使用的责任

 上海张春光律师 2016-07-26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受限不能对抗第三人

【案号: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1714号《赔偿协议》签订时,张家明系明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明利公司对外签订协议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明利公司承担。虽然明利公司举证称,在张家明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公司股东会已对张家明的授权作出限制。但是,明利公司未将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告知合同相对人。甘永生、胡金科基于明利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登记事项,有合理理由相信张家明有权代表明利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因此,明利公司股东会内部决议对其法定代表人张家明所作的授权限制,对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2诉讼外和解协议

【案号:眉山中院(2010)眉执督字第4号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例为最高院第一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2号】

3套牌使用的责任

【案号:上海市宝山区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28】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为最高院指导案例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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