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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用实物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刘刘4615 2016-09-20
2016-09-19 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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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用固定资产或者房屋建筑物等实物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与受资方的账务处理、以及投资方与受资方之间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受资方能否抵扣,如果受资方以评估报告入账的话,我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日后转卖此资产时如何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


  专家回复:


  由于全面营改增,所以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简易征收的,也可以开具(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账务处理,投资方按照固定资产清理处理;被投资方按照取得固定资产处理。转卖此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清理处理,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投资方,涉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符合财税【2015】5号,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对于被投资方,涉及契税(财税【2015】37号)、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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