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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可不公正或减少公证费

 龚蕾馆藏 2016-12-10

继承不动产可不公正或减少公证费

原作:龚蕾

 

   近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印发北京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范推出多项便民措施,其中一项规定是,公证不再是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通过公证来继承,接受遗赠房屋。

   对于市民,这确实是一个好消息。以往继承房产,必须有房产所在地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公证书含有继承人人数、继承人各自继承份额多少的内容。继承人拿到公证书,房产交易中心受理并办理继承过户,现在,继承人可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拿着所有继承人协商好各自的继承份额,房产证、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直接办理过户。

    根据咱们国家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办理房产继承方式至少有三种:

   第一,受继承人提供材料,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第二,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第三,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拿着公证书办理过户手续。

   以深圳一套500万房产为例,需缴纳公证费大约为4万,房产标的根据评估而非市场价,房产很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继承其中一半。老夫妻有三个孩子,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公证程序由申请、受理、出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核实取证途径有几个,当事人谈话笔录,核实单位书面证明,查阅人事档案等,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继承无须强制公证,有利于老百姓节省开支。

    选择不公正的申请人,可以到档案窗口申请查询,登记大厅先查询,进行继承材料查询,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经查验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经过查询、申请、查验、询问、受理、审核、公示后,继承了房产的申请人可以进入登记环节。

    新规定不仅节约了公证费,而且把登记办理时限缩减至10个工作日,为市民提供便民服务,网上查询,短信提醒,绿色通道,让继承过户更便捷。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一点儿不全不足想法,欢迎指导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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