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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千问】六十七、社保应该在什么时间缴纳?

 矦文摘 2016-12-23

要想了解用人单位需要在什么时间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我们需要先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在实际执行中,

第一,全国各地社保机构都对办理、缴纳社保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一般为每月5日~25日;

第二,各企业的员工在入了时间上都会有实际的差异,随时有新员工入职的情况;

第三,社保缴纳生效都有一个周期。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增员的受理时间为每月的 1 日至月底(特别情况以地税部门通知为准)。地税的处理时间为每月的4日至每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特别情况以地税部门通知为准),每月月底逢节假日或双休日的至次月3日,该期间通过网站办理增员的,作为工伤报备的依据,地税系统统一在次月4日后进行业务处理。

员工离职的当月底前应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减员当月的社保费仍在原单位生成,由原单位申报缴纳。减员成功的次月不产生社保应征数据。办理网上单位减员的时间为每月的1日-月底 ,1-3日减员数据在4日统一处理。

据此,建议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缴纳社保费用时间,划定员工入职时间,比如可以划写员工15日(或20日)之前入职,当月增员缴纳社保;15日(或20日)之后入职,次月增员缴纳社保;当月15日(或20日)之前离职,当月减员停保;15日(或20日)之后离职,次月停保,但员工需要承担本人所承担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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