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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单位要赔偿双倍工资

 wyk1014 2017-02-13

不签劳动合同单位要赔偿双倍工资

漫画牛力

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原告是男子李,被告是山西某公司。

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李在被告下设的某收费站从事电工工作。因收费站属于24小时运营单位、需电工随时在岗,李与另一名职工两人值班,每12个小时轮值一次,也无其他人轮班。劳动强度大,且从上班至今,被告从未与李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更未给李安排过双休、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

2015年6月,被告口头通知李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给李10个月经济补偿金。李某说,他在与被告沟通过程中才发现,被告一直未给他开办社会保险,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李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原告11个月双倍工资、支付加班时间的双倍工资以及各项损失合计66万元。

山西某公司辩称,李在提起诉讼时已到60岁,劳动关系已终止,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请不能成立;双方开始劳务关系之时,已经告知李为灵活就业,所有保险费用均由李自行交付。

法院认为,李自2006年7月到2015年一直在被告单位从事电工工作。被告为其按时发放工资,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6月8日,李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所以,李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已无相应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512元;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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