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都会经历的事情,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一旦出现问题便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近日,哈市仲裁委受理一起关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履行相关附随义务的案例。 哈市仲裁委提醒市民,因开发商未按期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致使买受人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应承担逾期办证登记的违约责任。 买方就违约金申请仲裁 市民申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申女士购买该开发商开发位于哈市道里区的房屋,总价款1021098元。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卖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卖方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网络配图 如因卖方的责任,买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申女士按期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但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卖方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申女士无奈之下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登记违约金66555元,并协助申女士办理商品房屋的产权证书的相关附随义务。 赔偿违约金44417.76元 对此,哈市仲裁委相关专家表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因开发商未按期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致使申女士不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应承担逾期办证登记的违约责任。 网络配图
合同没约定违约金 完 购买房产是人生大事, 千万不能麻痹大意。 快点个ZAN分享吧! □文字:生活报记者 于燕 □责编: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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