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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有提出年休假申请,可以视为放弃休假么?

 women1413 2017-02-21

HR来信:

你好!

公司有一名员工,2015年 1月入职,累计工作年限五年,2016年10月提出辞职。辞职时员工提出在我公司那么久,从未休过年休假,要求公司将2015年 的5天年假和2016年4天年假的工资补给他。公司领导不同意。一方面认为我们公司的员工手册有这样一条规定,员工应当在次年三月前休完当年度的年休假,未休完的过期作废,视为员工主动放弃休假权利,公司不予折算年休假工资。所以员工2015年的年休假是员工自己放弃了,另一方面认为员工是自己辞职的,不是公司没有安排年假,因此也不同意支付2016年的年休假工资。现在员工说要去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想问下,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如果申请仲裁,他的请求会被仲裁员支持么?

员工没有提出年休假申请,可以视为放弃休假么?

劳达集团研发咨询中心咨询顾问张倩茹回复

您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即员工未在规定日期前休完年假则视为自动放弃的条款是无效的。理由是: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即“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不愿休年假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年假工资报酬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安排年休假的义务;第二,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因此,您公司员工手册的年休假规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条款。并且,员工的情况也不符合上述只支付正常工资的情形,因此,这个员工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的年休假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会得到仲裁员的支持。

对于员工2016年应休未休的4天年假,员工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对于这条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仅指公司和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是对于劳动关系结束状态的描述,不受劳动关系结束具体原因的影响,即谁提出解除合同不受限制。而目前来看,普遍的观点是支持第二种观点居多,即认为即使员工辞职,如果公司未依法向员工安排年休假,仍然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因此,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员工对于这4天的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也应当会得到仲裁员的支持。

综上,建议公司依法向员工支付这9天的年休假工资,与员工调解,避免日后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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