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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金,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lmj知识大讲堂 2017-03-09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9.4)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9.5)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的最高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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