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破产协议达成后,法院可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贾律师 2017-04-19




   法信干货

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


导读: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的协议。破产和解是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该程序旨在使债务人避免破产的厄运,并且如果破产和解符合法定的条件,债务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期法信小编对因和解程序完成而引发的破产程序终结的具体情形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 | A2.G21623

破产程序的终结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法信 · 相关案例

1.债务人已依照和解协议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终结破产程序——四川省西昌宁远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西昌变压器公司等国有企业破产案

本案要旨: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和解协议内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此时,由于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已消失,破产程序没有再进行下去的理由,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终结破产程序。

案号:(2007)川凉中民破字第1-6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7.21


2.债务人已按照和解方案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后,法院可依债务人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郑州中储起重运输机械厂破产案

本案要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提出希望通过和解的方式对债权进行清偿,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程序进行债权清偿的决议和和解方案,人民法院发布了中止案件审理的公告。人民法院可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在其已经按照和解方案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新企业破产法案例评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



法信 · 专家观点

1.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法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双重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认可,主要是考虑到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不太可能就和解协议草案完全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避免少数不同意的债权人与多数同意的债权人发生争执而影响到和解协议的顺利执行,必须由法院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来对和解协议作出裁定认可,同时针对和解的具体进展继续全面控制破产程序的进行。但从理论上讲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和解协议草案获得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而上述制度设计在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已经从实质上失去意义。在此情形下本条作出了特殊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当事人进入完全私法意义上处理事务的阶段。【注:上文提到的“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本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


2.债务人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发生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申请破产是为了保证破产财产清偿所有破产债权的公平性。和解的目的在于克服破产程序的弊端,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但在破产或者和解程序的受理和执行过程中,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的财产首先会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最后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便所剩无几,对债权人来说犹如雪上加霜。如果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减少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费用的支出,无疑对债权人是非常有利的。

为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主解决问题,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使债务人能最大限度就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人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没有必要再依破产或者和解程序继续进行下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有民事合同的类似之处,又有法院裁判的因素,还具有终止破产的功能,而且在破产程序恢复之后,它又无溯及力。因此应将其视为一种契约关系,也就是合同关系,其具有债权合同的特征,表现如下:

(1)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只有单方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一致,则不能成立。

债务人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不同于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在此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摘自《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

法信第455期

内容编辑:帮主

版式编辑:哆啦A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