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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却偷偷挖坑!| 劳动法库

 上海专职律师 2017-05-21

︱杨洁蓉,90后HR负责人

作者赐稿授权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投稿:szlaw@qq.com

经常有HR小伙伴吐槽,劳动法律法规纵横交错,有些问题总是想不通,不知道该怎么学?


我觉得吧,很多问题,你当时想不通,不要着急,过一段时间你再想。


就想不起来了!


那问题不就解决了吗?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个容易被HR“解决”的问题。


案例:


员工签署了《承诺书》,内容为:“因公司季节性生产的特殊性及本人工种的实际情况,本人自愿放弃公司安排的年休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


问题:


员工签署了这样的《承诺书》,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条解读:


员工不休假,单位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再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单位要安排员工休年假;


2、员工本人原因不能休假(不能是工作原因不休假);


3、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申请。


案例分析:


案例中,不具备第2个条件(员工本人原因不能休假)。实际上,员工是因为工作原因无法休假。故即使员工签署了这样的《承诺书》,单位也是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


案例链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075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中,沙彼高公司虽于2015年1月9日发出通知,安排高绍军从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6月17日休假,但高绍军书面明确表示由于工作需要,无法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休假,并表示想与沙彼高公司协商处理休假及相关工资事宜。高绍军上述书面表示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形。故沙彼高公司其关于高绍军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解读:


案例中,不具备第2个条件(员工本人原因不能休假)和第3个条件(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申请)。实际上,员工是因为工作需要无法休假,而且,员工也没有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申请,他写的是会跟公司协商处理休假的事宜,故单位需要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注意:


一定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行,特别是第二个条件,几乎是我们HR不注意到的。


我们HR往往存在着这样的误区,认为,只要员工书写不休假申请,单位就可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了。


我们要注意到,必须是员工个人原因不能休假,必须是员工个人原因不能休假,必须是员工个人原因不能休假(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千万不要是工作原因不能休假。


应对措施:


要求员工写《自愿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中还要记载2点,一点是公司已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了,另一点是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无法休假的。


员工只要写了这个申请的,单位就不用给员工额外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了。


我发现一件事,看劳动法库的宝宝们,都长得很好看。


嗨喽,你们真好看!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该你们评价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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