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保单强制执行的案例频繁发生,使得人们开始纷纷质疑起保单的避债功能,很多人甚至开始陷入恐慌。 从法律角度看,平时大家的简化表述 “保单可以避债,不能强制执行”,并不是一个准确的说法。 保单,其权利属于投保人。 “保单能够避债” 并不意味着投保人买的保单就能避免投保人自己的债务。 “法院不可执行”也不意味着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执行投保人手上持有的保单。 那么“保单可以避债”是不正确的吗?要想对保单债务风险隔离功能进行正确评判,我们需要了解保单阻隔风险是怎样的结构,在哪里阻隔了谁的风险。 分享丨财富管理圈的大咖律师 于永超 不论是对于企业家还是对于家庭,构建债务防火墙是一个经常被关注的话题。 在现实中,有一种民间常见的方法来进行债务隔离:财产代持。财产代持是我们选择信得过的人(如父母或兄弟姐妹)来代替我们持有我们的财产。财产不在我们名下,自然也隔离了风险对财产的威胁。 但这种方法解决了一个风险,却带来了另外一个风险:代持风险。 假如代持人有道德风险,不承认代持财产;或者,代持人的婚姻发生了变化,这笔财产就可能因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有遭遇财产分割的风险;假如代持人不幸突然去世,这笔财产又成了遗产,被其继承人分割。因此,在代持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防范和规划,有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这笔财产就不是你的了。 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则通知,对保单避债的提法提出了挑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执行法院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 这虽然是地方性规定,并非全国适用。但实际上,在过往审理保单案件中,应用的原理和逻辑都差不多。 Case :王总欠了李总的钱,李总要求偿还债务。 此前,王总有一笔钱借给了A公司,即便王总不想追回这笔钱来还给李总,但如果李总发现“A公司欠了王总的钱”这一事实,李总也有权越过王总,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把钱直接还给自己。在法律上,叫做代位求偿权。 一、保单的债务延缓功能 此前,王总买了一份保单,王总可以获取保险金。但是,如果王总没有意愿动用这笔钱(这笔钱保险公司还没支付给王总)。李总无权越过王总,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将钱直接还给自己。因为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豁免。 对于王总来说,保单的这一功能可以起到延缓偿债的作用。但是,延缓并不意味着债务归零,只是豁免了李总向保险公司主张直接把钱付给自己的权利,并不豁免王总对李总存在债务的事实。 二、保单的阻碍风险通道功能 错误示范 投保人:王总 被保险人:王总 受益人:没有明确指定,或指定不明。 如果王总不幸去世,那么,法律认定此类情况为无指定受益人。此时,身故受益金就会成为遗产,这笔遗产需要先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王总的生前债务,才能进行法定继承。 如果王总健在时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王总去世,而王总又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那么,法律也会认定此类情况为无指定受益人。当王总去世后,这笔身故受益金需要先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王总的债务。 正确示范 投保人:王总 被保险人:王总 受益人:明确指定的神秘人物 如果王总不幸去世,这笔身故受益金就不可用来偿还王总的债务。 因此,我们所说的 “保单能避债”,前提条件是,保单中身故受益人的指定非常明确和具体。当被保险人去世后,身故受益人拿到的受益金不需要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投保人(尤其是企业家)遭遇债务危机,面临资金、现金流不足的时候,往往也是他们的企业面临危机(比如经济环境特别不好或信用受到极大挑战)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借钱就会变得很困难。 假如此时他有一张保单,就可以很方便地从保险公司贷款,来获得解救危机的流动资金。用保单贷款并不会造成保单本身价值的贬损。保单的利息、红利、年金及身故收益金等法律与合同中有所规定的项目,都不受此影响。 要发挥保单的债务风险防范功能,就要明确保单中各个主体的身份、地位、债务及功能,做全面的思考与解析。 一份保单有三个主体: 投保人 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下,投保人的债务风险都不因保单而延缓或阻隔,投保人只能用它来申请保单贷款。因此,在投保人的位置,不能避债,只能救急。 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领取年金,只能起到延缓债务偿还的功能。如被保险人被法院认定为被执行人,那么尽管他在保险公司中的年金没领取,也会被执行。 身故受益人 如被保险人去世,受益人会领取一笔身故收益金,且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但假如被保险人是先生,受益人是太太,要做一个区分:
身故受益金不能阻隔受益人债务。如果债务在受益人身上,受益人领取的身故受益金,就是他的个人财产,是不能避债的。 相应案例: 错误示范 A 投保人:妻子,持有保单 被保险人:金总 如果金总有负债,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妻子要和金总一起来承担债务。此时,保单就没有阻隔债务的功能。 B 投保人:金总的父亲 被保险人:金总,领取生存受益金 从代位求偿权豁免功能角度而言,这笔保单可以延缓偿债;但如果债权人知道金总在保险公司中有返还生存金类型的保险,且生存金为金总本人领取,尽管没有领取,法院依然可以执行。 正确示范 投保人:金总的父亲,生存受益金也由他领取。 被保险人:金总 在这个保单中,金总只是一个载体,没有任何利益。如果金总有负债,也不会影响到保单,这就解决了金总的债务危机。 客户:希望建立债务防火墙的谢总 债务人:谢总 什么情况下不能避债? A 投保人:谢总 被保险人:谢总的父母、子女、配偶及谢总本人 但这种情况谢总可以进行保单贷款,即享受保单的救急功能。 B 投保人:谢总的配偶 被保险人:谢总 C 投保人:其他人 身故受益人:谢总 什么情况下可以延缓偿债? 投保人:谢总的父母 被保险人:谢总 但生存受益金由被保险人(谢总)领取 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断债务风险? 投保人:谢总的父母 被保险人:谢总 但生存受益金由投保人(谢总的父母)领取 如果谢总是被保险人,他离世了: 什么情况下不能避债? A 受益人:未指定、指定不明确、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 B 受益人:指定为配偶 前提: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 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断债务风险? A 受益人:指定为谢总的父母或子女 B 受益人:指定为配偶 前提:债务为谢总个人债务的情况下 保单确有债务风险防范功能,但我们需要了解它的 “债务风险防范” 是针对哪个环节的债务,谁的债务。 保单的延缓、阻隔和救急功能,其实都不是针对的同一个人。只有救急功能是针对投保人的。所以,正确的表述不是 “保单可以避债”而是“保单有债务风险防范功能”。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不同身份、不同债务情况下的风险是需要逐条分析、拆解的。理财顾问的职责就包括帮客户拆解财富管理中的困难,获取他期盼的东西,解决他的担忧。对于中高净值家庭来说,他们的财富管理需求不仅仅只是资产管理需求,也包括了税务筹划需求、财产安全需求、财产传承需求。 于永超 财策研习社顾问团成员 ISOFP 财富管理中国分会执行秘书长 国际财富管理师(CWMA)认证讲师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23年律师执业经验,对财富管理中的法律与金融应用有深入研究及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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