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型民间借贷认定, 谈谈“谁主张,谁举证”!

 丫胖子 2017-07-11



在基层法院民二庭,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包括二大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通俗地说,是某某银行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争议,如案由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杏园支行与李海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类合同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金融机构,所以存在提前拟制、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该类纠纷,在事实上几乎没有争议,因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发生争议前,早已将所有证据保存固定下来。


金融借款合同之外的借款合同就是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同的主体没有金融机构。


民间借贷活动越繁盛,民间借贷纠纷也就越多,纠纷自行解决不了就诉诸于法庭的现象比比皆是。如何打赢民间借贷纠纷这场官司,需要举证何些证据,坊间有两种对立的主流说法:说法一,只要手中有借条或欠条(以下简称借条),就一定能胜诉。说法二,光有借条还不行,还得有实际支付资金的凭证,方能胜诉。


这二种说法从某种角度来说,都有道理,但过于片面,要想妥善、灵活地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先得弄明白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性质。


民间借贷合同产生于民间,每个主体的知识、职业、背景、人员关系等不尽相同,通常没有详细的书面合同,往往就两三行,大约五六十个文字,比如“借条,今李明从赵霞处借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月利息按2分计算,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人:李明(有时会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2017年7月8日”。


以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原则,实践性合同是例外。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实践性合同包括4类:定金合同(注意是固定的“定”,不是“订”)、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由此可见,以上举例的李明与赵霞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赵霞将借款交付给李明时,合同才生效。如果仅签订了合同,但实际上未交付借款,合同成立未生效。此外要注意的是,若是李明与一家公司(非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不待公司将借款交至李明时,合同已经成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该合同自签订时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的约束,依约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在庭审上,有一个耳熟能详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假设赵霞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给李明的,没有支付凭证。李明在法庭上不认可赵霞的借款,辩称:“借条是我写的,我承认,但是签订借条后,你约定三天后支付给我,但后来并没有给我钱。我也曾要求收回借条,你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如果你硬说我拿了你的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要向法庭提交付款给我的证据,否则会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没有诉讼代理人的赵霞该如何接招呢?


通常情况下,赵霞不能提供付款的证据,庭审上无言以对。这种情况下,就得靠法官通过专业知识作出判断,若法官认为李明的辩称于法有据,判决驳回赵霞的诉讼请求,赵霞败诉。这样下判就会铸成一个错案,可以通过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一审法官究竟错在哪?主要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没有把握准确。“谁主张,谁举证”不能这样理解:该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赵霞起诉李明偿还借款,就要把所有的证据全部举证出来,既要证明借条是真实的,又要证明已经将借款交付给了李明。举证后,让被告质证,让法庭认证。若没有全部举证到位,被告对案件事实不自认,原告则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就要败诉。单从情理上来说,你觉得公平合理吗?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谁主张,谁举证”应该这样来理解:赵霞向李明主张偿还借款,向法庭提交了李明签字的借条原件,若李明抗辩实际未收到借款,此时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至李明,李明需举证未收到借款,然而,从现实角度思量,若要一个人证明自己实施了何种行为,一般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但是,若要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通常很难举证。


此案中,李明几乎不能举证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居中而坐的法官该怎么办?庭审上,先是法庭调查,再是法庭辩论。法庭调查中依次包含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原、被告相互发问,法官提问环节。在前面二个环节结束后,法官会根据之前的法庭调查情况,针对尚未确定的事实向当事人提问。法官首先要求李明说明没有收到借款的原因,若李明的说明合理,法官则要进一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赵霞的经济能力、当地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赵霞和李明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针对赵霞的起诉,李明可能还有另外一种抗辩理由:“借条是我写的,钱也从赵霞处收到了,但我后来已经全部还清了,不再欠赵霞的钱了。”从李明的抗辩可知,李明认可借款是事实,法院可以确认借款是事实,此时,法院要查明的事实变成李明是否事后还清了全部本息。李明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向赵霞偿还借款的证据,若李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未能达成证明目的,则会判决由李明向赵霞偿还借款本息。若李明证明了还款事实,则由赵霞进一步证明要求李明还款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基础。


“谁主张,谁举证”绝不是说某一个案件中,原告必须“一通到底”地提供全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是将案件划分成若干个事实,每个事实中可能对应有一个主张,主张可能需要举证,可能不需要举证,如自然规律及定理是事实,但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于这些主张,则需要主张者举证主张,主张者首先是原告,若被告作出积极抗辩,如已经偿清借款,则被告需要举证,若被告的举证成立,则原告需进一步举证,如此往复,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传递转移。若被告作出消极抗辩,如原告实际未交付借款,由于举证不能,则被告的举证责任变成说明义务,若说明合理,裁判者则结合其余因素予以综合评价。


附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