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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对违纪员工罚款吗?

 想看书的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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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有效地进行管理,一般都会在规章制度中,有对员工的一些不当行为给予罚款或扣款的规定,比如:有些公司规定,员工如有迟到、早退的,或者擅离岗位的,公司将给予罚款等处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企业的这种规定是合法的,而且,被认为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一部分。该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政企不分,所谓企业大都隶属于国有,对员工采取罚款、扣款的方式进行管理,其法理基础应来源于行政管理权,在行政管理中,“罚款” 常常是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一种方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然深受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影响。

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对员工违纪可以进行罚款的相关规定。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由于这些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实施的诸如“罚款”等这一类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尽管规章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的“罚款”这一内容不合法,应当认定罚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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