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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 施工合同结算的三大疑难问题

 涂娇娇 2017-08-11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黑白合同并不总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建筑行业内,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甚至两份以上的施工合同的情况十分普遍,因其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更是纷繁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在实践中,除《解释》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还有很多不同情况的“黑白合同”存在,不能一概的适用《解释》的第21条,而应以实际情况加以区分。能否按照《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明确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中标是否有效等综合情况,然后综合分析,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若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招投标程序合法,那么应该以备案的中标合同进行结算。


对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且依法进行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并根据中标结果签订了合同并备案,若又另行签订了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那么无可争议的应按照《解释》第21条,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若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招投标程序不合法导致中标无效,那么应该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进行结算。


对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虽然工程进行了招投标,但招投标程序不合法导致中标无效,则中标合同无效,当然也就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即便另行签订的合同因未经招投标程序也无效,但作为当事人最终意思的反映和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3、若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进行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并签订了备案的施工合同,那么应该以哪种合同进行结算则存在争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如果当事人自主进行了招投标并签订了备案的施工合同。一种观点认为,但工程不经招投标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备案的中标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既然当事人选择了招投标程序,就表示自愿受到招投标法的约束,否则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就具有强制力,应以备案的施工合同进行结算。


二、无效合同的不同阶段,如何进行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不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但是在实践中,却要分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此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便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即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首先,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其次,若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若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应该拆除已完工程,施工方应该向建设方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首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其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最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三、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合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原因,导致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亏本;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所以对于同一个工程,在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阶段,施工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是不同的,这就导致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时,很难确定工程价款。


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一般要对全部工程进行签订,确定工程全部造价后,再确定已完工程的造价。


1、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鉴定价)的比列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直接进行计价。


2、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不同的计价方式、不同的合同约定,应综合考虑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分析、统筹考虑、实事求是,同时还特别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公平合理的确定采用何种方式来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3、需要注意的是,施工企业管理过于粗放,在中途解除合同时,双方很容易对工程量产生争议,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法院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编排/孙亚超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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