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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法学博士针对《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公益培训)免培训费》

 贾律师 2017-08-24

各有关单位:

一、名师授课

XX博士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全程参与《民法总则》制定

二、课程收益

名师全方位解析《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争议问题,解读《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基础上的继承、改革和创新,解析《民法总则》的立法原意、内容、框架、结构以及相关重要问题,以求在工作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

三、参加办法

免收培训费!仅需交资料费、场地费500元/人(开具收款收据);会员单位1-4人参加均视为使用一个会员名额。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或微信方式发给参会代表。本活动谢绝空降!

四、会议时间及地点

2017年92324    杭州  (报到日期:922日)

五、课程安排

9月23日(星期六)

(一)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

1、四次民法典的起草    2、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步骤         3、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

(二)第一章“基本规则”

1、关于本章章名        2、关于民事主体和调整范围       3、关于民事基本原则

4、绿色原则            5、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的规定   6、关于法源

7、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8、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问题

(三)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2)胎儿利益保护

(3)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    (4)申请认定无行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主体

2、监护

1)本章的体例安排     2)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关于遗嘱监护

4)关于协议监护       5)关于监护争议的解决      6)关于兜底监护

7)关于意定监护       8)监护的撤销及恢复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2)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与例外

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关于总则是否保留“两户”的规定      2)两户是否规定在非法人组织一章

3)是否保留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  4)两户的债务承担

(四)法人

1、概述:法人分类及特别法人

2、一般规定

1)关于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    2)关于法人的住所;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责任

3、营利法人

1)出资人利益及债权人利益保护    2)关联关系控制

4、非营利法人

1)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及范围        2)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非法人组织

1、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2、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六)代理

1、本章为何没有规定指定代理、家事代理  2、关于表见代理

3、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是否享有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选择权?

主讲专家:法学博士,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专家,全程参与民法总则制定

9月24日(星期日)

(七)民事权利

1、关于章名与体例              2、是否专章规定权利客体    3、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4、关于人格权、债权、知识产权  5、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6、关于民事权利的取

(八)民事法律行为

1、一般规定

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关于是否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关于通谋虚伪表示

3)是否一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关于重大误解

5)违法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6)关于显失公平

(7)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后果

(九)民事责任

1、关于章名                2、关于义务与责任的关系      3、关于连带责任

4、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      5、英烈名誉、荣誉的保护      6、关于紧急救助

(十)诉讼时效

1、关于诉讼时效期间                            2、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3、关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4、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主讲专家:法学博士,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专家,全程参与民法总则制定

会务组联系方式

负责人联系 于 金

    手机号:18811442253

    电    话:010-88798089

    邮    箱:3713484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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