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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务接待中收取被接待对象伙食费、交通费的账务处理

 fjlyljc 2017-09-22

 提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注业内 心无旁骛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对于以上情况小编也曾做过了解和分析,实践中主动交纳的单位和个人凤毛麟角,具体原因你懂的!!!或许随着纪律约束持续深入,会化为党政机关出差工作人员的自觉行为。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对此解读


据此,我们接待单位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收取的出差或来访人员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当向被接待人员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款票据应详细记载缴纳费用的具体内容,作为记账凭据和被接待人员的交费证明。


提供的往来结算票据不作为被接待对象的报销凭证,因为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都是包干的。


收取被接待人员的伙食费和交通费时:

借:库存现金

贷:经费(事业)支出--公务接待费

                                       --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


#当然最好是红字冲回,原因无它,累计数可以直观反映实际的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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