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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主观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九天御风002 2017-10-16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1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5日7时许,吕某(已被判刑)在大新县城某寄售行盗得一部灰色苹果6plus手机,之后将盗窃所得的手机以680元价格卖给大新县桃城镇某某通讯店的老板胡亚超。胡亚超在明知吕某所卖的手机来历不明还低价收购。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灰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415元


02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亚超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财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3

律师评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是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此罪名的关键,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告诉行为人这些财物是他通过犯罪得来的,那是不是行为人辩解其是不知道财物是犯罪所得就不构成本罪?如果仅是这么简单的进行判断,基本没有行为能够构成本罪,只要不承认主观明知即可规避该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苹果6plus手机为2014年底发布,价格为6000-7000元。本案中,被告人胡亚超2015年以680元价格买进灰色苹果6plus手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使卖手机的吕某不告诉被告人胡亚超该手机是偷盗或者其他犯罪得来的,胡亚超也不过问吕某为何手机卖的如此便宜,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拟制推断出被告人胡亚超作为成年人,而且是长期从事手机销售的行内人士,对该款手机售价是十分清楚的,对于该手机在无明显瑕疵和损坏的情况下却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原因也是也是有一定判断的。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被告人胡亚超主观明知该手机为犯罪所得,被告人胡亚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04

判决书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6)桂14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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