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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构成要件“明知”解析

 律师戈哥 2022-11-02 发布于河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洗钱罪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将洗钱罪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洗钱罪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洗钱罪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洗钱罪”构成需要两个“明知”,其一对上游行为的明知,即“明知”上游行为属于“洗钱罪”上游7类犯罪之一,不必然要求明确知晓属于7类犯罪中的哪一类。对于这个明知标准应当以一个普通人理性思维来判断,要求行为人能认识到上游行为的后果或者行为性质,至于洗钱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该行为是合法还是行政违法亦或者是轻微违法,均不影响洗钱罪的构成;其二,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掩盖上游犯罪的行为。掩盖上游犯罪行为既包括作为的行为,例如收到上游犯罪行为交付的财物后主动藏匿;也包括不作为的行为,例如,知道实情后不主动采取终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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