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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年中离职能否主张年终奖

 黄瑞刚 2017-11-13

□郭秋菊

【案情】

劳动者王某与甲公司2013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年终奖事宜。2014年、2015年,甲公司均向王某发放年终奖,但具体发放标准并未公示。2016年7月,公司部门整合,岗位调整,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在王某离职后,王某得知甲公司在2016年底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了2016年年终奖,王某向公司主张该年终奖,但甲公司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年中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王某提起仲裁、诉讼。

【评析】

劳动者年中离职能否主张年终奖?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根据劳动者工作情况给予劳动者的奖励。发放额度和发放形式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情况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事项。

从广义上讲,年终奖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但因用人单位对该部分报酬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所以劳动者首先具有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年终奖,应首先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即劳动者具有获得年终奖的资格,否则,劳动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年终奖存在后,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形式和发放额度由用人单位举证,并对少发、不发年终奖予以证明。

劳动者如果证明其属于年终奖发放范畴,在劳动者完成了当年部分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应月份折算相应的年终奖数额,并不能以劳动关系已解除为由不予发放。但是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中离职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则该约定或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年中离职,用人单位有权不发放年终奖。

本案中,劳动者王某与用人单位甲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年终奖,甲公司亦未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事宜,但如果王某能够举证证明甲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惯例,且双方没有其他约定,则甲公司应该向王某支付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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