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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房产经过公证没有效力呢,那么还必须过户吗?

 徘徊求知 2017-12-13

这个涉及到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别。

所谓的物权行为,是指会引起物的所有和支配的权利发生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交易、添附、抛弃等等;所谓的债权行为,则是相对物权行为而言,是指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缔约、解约、排除妨碍等等。

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都需要签一份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其实同时存在着一个物权行为(交易)和一个债权行为(缔约),只有两者皆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房屋交易才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主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要让房屋交易的物权行为生效,登记是必要条件。

至于公证,其实是对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这一债权行为的一种证明。虽然公证行为具有极强的证明力,但再强的证明力也无法改变它的性质,更无法替代能够发生物权效力的登记。而且,法律只需要缔约这一债权行为不违法即可生效,并不强制要求公证,所以公证行为只能是锦上添花,有当然好,没有也无伤大雅。

但并不是说公证没有效力。对于一些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房屋买卖(比如达不到上市交易年限的安置房),进行公证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当然了,如前所述,公证不能替代登记,当条件成熟的时候,还是要赶紧去办理相关手续的,否则一旦房子被第三人购买并登记了,公证书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的,只能拿着公证书去告卖房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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