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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旷达致远 2018-01-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考核办  2016年06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考核工作,根据中组部、省委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动态考核的原则,以考核激励科学发展,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勤政廉政,推动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酒泉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县处级干部的平时考核。

第四条  市管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由市考核办汇总,市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县(市、区)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得分、评价等次由县(市、区)委研究确定;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其他县处级干部平时考核得分、评价等次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市管领导班子主要考核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推进、专项行动开展、班子运行、廉政教育落实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重点了解思想政治、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六条  市管领导干部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重点了解德、能、勤、绩、廉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七条  平时考核采取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专项行动集中考核、党风廉政专项考核、班子运行和教育培训日常考核、上级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两办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对市管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贯彻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重点任务、开展业务工作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情况进行督查,并量化评分。

第九条  专项行动集中考核。市“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效能风暴”行动、党内专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专项行动、教育实践活动情况进行集中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专项考核。市纪委对市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市管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十一条  班子运行和教育培训日常考核。市委组织部对市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市管领导干部作用发挥以及参加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十二条  上级评价。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主要由上级领导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现实表现进行评价评分。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量化评分;市人大、政协党组对县(市、区)人大、政协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量化评分;市管领导班子对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进行量化评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三条  市管领导班子平时考核得分=重点工作评价得分×50%+专项行动评价得分×20%+班子运行评价得分×10%+党风廉政建设评价得分×10%+上级评价得分×10%±奖惩情况附加分。

第十四条  市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平时考核得分=重点工作评价得分×35%+专项行动评价得分×20%+班子建设作用发挥评价得分×15%+廉政教育评价得分×10%+教育培训评价得分×10%+上级评价得分×10%±奖惩情况附加分

其他县处级干部平时考核得分=上级评价得分×30%+班子评价得分×30%+廉政教育评价得分×20%+教育培训评价得分×20%±奖惩情况附加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得分中加(减)相应分值。

(一)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表彰的,加1分;受通报批评的,同比例扣减相应分值。

(二)领导班子受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的,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加(减)相应分值。

(三)单项工作受到多次表彰奖励的,以最高奖项计分,不累计加分;多项工作受表彰奖励的,可以累计加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党委、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评价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平时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原则上按照正、副县处级干部各15%左右的比例评定;80分及以上(优秀等次除外),评定为称职等次;60-80分,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市管领导班子评价评分时要综合考虑领导干部职务性质、岗位特点、承担任务、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等因素,真实准确反映领导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实绩。平时考核等次将作为年度分类考核等次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市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把平时考核作为加强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的重要载体,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履行抓班子、带队伍的职责。要建立健全平时考核信息登记制度,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记载、归档和上报备案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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