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评价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门、事业单位的县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县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坚持表彰先进与惩戒后进相结合,贯穿于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培养教育、激励约束、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结果反馈
第四条 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分类考核评价综合情况,以市委文件或召开考核结果讲评大会的形式通报。 第五条 市管领导班子年度分类考核评价结果,由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集体反馈;市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市考核办通过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本人反馈,也可直接向本人反馈。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分类考核评价结果,由被考核单位在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六条 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结果与表彰奖励挂钩。依据市管领导班子考核等次兑现的奖励,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因考核等次影响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奖励的,应准确界定责任,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普通职工区别对待。依据县(市、区)科学发展政绩、市直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业绩及其它单项指标考核结果兑现的奖励,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可分别享受单项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市管领导班子年度分类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申请参评“三型五好”班子,领导干部评定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上调至20%;评定为良好等次,但分类排名靠后,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对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对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对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并对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其他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八条 市管领导干部年度分类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公务员考核奖励有关规定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评定为称职(合格)等次,但分类排名靠后,履行职责、作风建设等方面有反映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分析制度,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科学分析干部队伍素质构成和干部个人成长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教育培训、挂职锻炼、轮岗交流,促进干部全面发展。 第十条 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分类考核评价结果记入考核档案、个人档案。领导干部年度分类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提拔、调整重要岗位时优先考虑;对拟提拔干部要考量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将考核等次和民主测评情况写入考察材料。 第十一条 受到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根据考核结果反馈的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报考核主管机关备案。考核主管机关负责跟踪督查、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中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约谈,督促整改;能力素质有待提高的,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养;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科学发展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核通报下发或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15日内向市考核办提出书面申诉,市考核办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提出答复意见,经市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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