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公司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怎么办? 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视角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固有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方式。在公司实务中,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出资人与经营人缺乏信任,出资人之间矛盾不断,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往往通过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等方式监督公司运行行为,但公司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这导致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频发。 一、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股东知情纠纷案件属于公司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问题。 原告应当是股东,而被告是公司。原告具有股东资格是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前提,那么有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股东资格的时间点?是以股东发出申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算呢?还是以起诉时算?是不是过了上述时间点股东就一定无权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呢?以往大家众说纷纭。前不久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二款有了明确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有公司股东资格,但如果在起诉时没有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申请查阅持股期间的会计账簿。(附第七条第二款: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应当是名义股东,以现实工商登记为准,而不是隐名或实际股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浙商外终字第114号中认为“股东身份的认定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根据工商登记材料记载,香港动力公司仍为杭州普耀公司的股东。” 三、关于会计账簿的定义的问题。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北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帐簿不包括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再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只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被上诉人要求查阅记账凭证、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会员资料的请求,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范围”。 四、关于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的问题。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公司通常以原告股东出于不正当目的为由提出抗辩,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抗辩通常得不到法院采信。其抗辩得不到采信的原因很多,但是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不正当目的”没有统一的界定,各个法院对“不正当目的”有明显偏向原告股东的理解,并要求被告公司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可能的不利诉讼后果。不过,前不久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五、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路径的问题。 第一步: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书,说明目的; 第二步:公司十五天内未书面答复或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告股东提交证据的问题。 证据1、企业基本档案、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证明原告股东股东资格; 证据2、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MS邮件查询单。证明原告股东向被告公司寄送了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书或函,且该申请书或函已由被告公司签收; 证据3、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证明原告股东已向被告公司发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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