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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案例

 法律读书屋 2018-03-05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33号1004房间。

法定代表人:金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东阳,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经济开发区东营北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高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广庆,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大冰制冷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对本案建设工程款91468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2.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给付上诉人欠款225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5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给付上诉人质保金60000元及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06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上诉人大冰制冷公司与被上诉人成达牧业签订《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速冻冷库项目安装调试合同》(包工不包料),约定由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的冷库设备安装工程。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涉案工程属于建筑工程,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上诉人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案涉工程系建筑工程的情况下,本案工程竣工之日为2015年6月12日,上诉人在法定的6个月优先受偿权期限内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规定,上诉人享有对案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3.原审判决部分款项的利息起算点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竣工验收之日成达牧业给付大冰制冷公司除质保金以外的尾款22.5万元。故除质保金6万元应从质保期届满之日(即2016年6月12日)起开始计息外,其余部分尾款22.5万元应从验收之日(即2015年6月12日)开始计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成达牧业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方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合同名头已经标注是承揽合同。上诉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合同利息所涉及的账目,已经与上诉人核对完毕。

大冰制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成达牧业给付大冰制冷公司建设工程款1029680元;2.判决成达牧业给付大冰制冷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2年2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3.确认大冰制冷公司对1029680元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4.由成达牧业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冰制冷公司承揽为成达牧业新建的冷库安装设备项目,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2011年8月30日、2012年4月5日,2012年8月12日与成达牧业签订了《吊点焊接合同》、《吊点焊接合同补充协议》、《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速冻冷库项目安装调试合同》、《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冷库工程增项合同》、《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冷池安装补充协议》,合同总价款143468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成达牧业向大冰制冷公司支付30万元;设备安装完成后向大冰制冷公司支付40万元,设备调试前向大冰制冷公司支付30万元,验收使用后扣除6万元保证金支付余款。上述工程因成达牧业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并且未提供材料,于2013年停工。2014年3月19日,双方对账,至该日按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成达牧业欠款699680元,随后,成达牧业给付了7万元,尚欠629680元未给付;2015年3月成达牧业与大冰制冷公司协商,要求大冰制冷公司继续施工并承诺给付合同款,大冰制冷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完工并经验收合格,至该日按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成达牧业又欠款285000元(含6万元质保金),至此成达牧业总计欠大冰制冷公司914680元(含6万元质保金)价款未付,大冰制冷公司多次索要欠款,成达牧业至今未给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大冰制冷公司按照成达牧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了工作成果,成达牧业应给付相应的价款,成达牧业逾期给付欠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大冰制冷公司要求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目前该项目已超过约定质保期,故对大冰制冷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该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故对大冰制冷公司要求判决对上述欠款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296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三、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60000元;四、驳回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97元,由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大冰制冷公司提出原审法院案由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系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态。本案中,大冰制冷公司为成达牧业制作并安装的冷库及附属设备属于不动产,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4份合同中约定了验收、保修等权利义务,大冰制冷公司具备安装冷库及附属设备的相应资质,从本案的工作成果、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主体的资质要求来看,上述法律要件与一般的承揽合同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表现形式,因此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宜。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认定为承揽合同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上诉人提出该公司应享有对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上诉主张。由上可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上诉人享有对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竣工之日为2015年6月12日,上诉人于2015年12月9日起诉,系在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因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欠付的工程款91468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大冰制冷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利息起算点错误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速冻冷藏库项目安装调试合同》第四章的约定,冷库验收、使用手续办理完毕后,除质保金外的余款由成达牧业向大冰制冷公司付清,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12日完工并经验收合格,除质保金外的余款22.5万元应当从该日开始计息。原审法院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另,鉴于大冰制冷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6万元质保金主张利息,故原审判决对大冰制冷公司的此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大冰制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6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296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60000元”;

二、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67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6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为“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四、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91468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涉案冷库安装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7元,由沈阳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倩

审判员相蒙

审判员陈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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