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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交社保,员工打官司竟然还败诉

 天助我顺 2018-03-09

单位不交社保,员工打官司竟然还败诉

▼真实判例:

张翠花2011年进入萌萌哒公司工作,从事数控车床操作员岗位。公司要为张翠花办理社保时,张翠花声称自己48岁了,缴纳社保也不划算,申请公司直接给现金。公司不同意,张翠花就拿出一份已签名的《自愿放弃社保申明》,其中约定张翠花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而单位支付相应社保补贴费计入每月工资。公司见其家庭条件困难就同意了。

没想到2015年张翠花离职一个月后,公司就收到仲裁申请书,张翠花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开庭时,张翠花嘴角露出蜜汁微笑,她声称,缴纳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能因劳动者自愿放弃而违法。她自认为有理有据,却不想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本文根据(2016)浙民申1780号改编,人物均为化名。

▼深度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其是否还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作出的放弃社会保险承诺,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公司应当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将已获得的社保补贴退回。

但仲裁委及法院也未支持张翠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法院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社保补贴的形式获得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如果支持经济补偿金,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一方面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另一方面又主张补缴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道德风险。

▼刘俊杰律师建议:

如果用人单位遇到劳动者要求拒缴社保的,首先应当予以拒绝,进而向劳动者普及法律知识,缴纳社保是劳资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不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免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办理社保。逾期不予办理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将其辞退。

当然,如果不交社保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那么用人单位最好要求劳动者补充提交《自愿放弃社保申明》并且需要在工资表中单独有“社保补贴”的构成项目,以防止出现本案中张翠花式的维权。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主动或者被动做出放弃社保的声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补缴,或者向社保相关部门反映。但是针对极少数抱有投机心里的劳动者,惦记着社保还想再拿着一份单位社保补贴,火眼金睛的仲裁员和法官是不会答应你的,切忌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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