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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以退休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这样判……

 morecare 2018-03-20

员工

退休前公司和我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退休之后却没有按月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要求公司向我支付补偿金!

你已经退休了,不应受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公司无需向你支付补偿金!

公司

当员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

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还是否有效?

公司是否该向退休员工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呢?

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回放

1992年3月1日,刘某到被某通讯公司工作,任职客户部经理。

2009年1月,因刘某接近退休年龄,刘某的岗位由客户部经理调整为客户部普通工作人员。

2010年1月1日,刘某与该公司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约定为客户部工作人员,当日,该通讯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还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之后,刘某一直在客户部工作人员岗位工作。

2014年5月,刘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自6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刘某退休后,通讯公司没有按月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讯公司认为刘某系退休,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双方因是否应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2015年2月,刘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通讯公司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通讯公司(甲方)

刘某(乙方)

  “乙方要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甲方同类业务;

  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到境内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不在境内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开办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机构或者经营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

  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在两年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标准为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20%;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本人工资的二倍,同时,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书面明示告知乙方不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甲方未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终止”。

争议焦点

刘某认为:

  退休后,通讯公司未明示告知自己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没有按月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通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通讯公司认为:

  刘某系退休,不同于一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当受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且双方已经约定通讯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故通讯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通讯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刘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案情评析

  劳动者退休后劳动合同虽然依法终止,但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双方仍应当履行。

仲裁委认为:

  竞业限制约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部分工作,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虽然竞业限制约定产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才开始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义务。


  本案因刘某退休,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依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刘某不得在退休后两年内从事与该通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工作。这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不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不仅仅指不建立相关工作内容的劳动关系,还应当包括不以雇佣、劳务、自行创业等方式从事相关工作。


  劳动者退休并不是劳动能力丧失或民事主体资格消灭,虽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但仍然可以继续工作或自行创业,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

  综上,为了实现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因为劳动者退休就当然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者退休后仍应当履行协议约定。同样,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启示与思考


Q
A
&

一、竞业限制协议能否约定,因单位不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

  答:这样的约定会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规避了自己的责任,违背立法本意,不具有约束力。

  仲裁委认为,刘某与通讯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通讯公司不按期支付经济补偿协议即终止,看上去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仔细想来却于法理不合。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一种补偿,换言之,因为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因,经济补偿是果。本案中双方的约定使得刘某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取决于该通讯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颠倒了因果关系。

  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这一约定,使得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履行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也会基于因不支付经济补偿协议终止来抗辩,违反公平原则和立法本意。


二、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答: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中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竞业限制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这一立法目的及上述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的择业限制,单方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明示提出,保证劳动者知晓是否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适当提前通知劳动者,给予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创业的准备期。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素材来源: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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