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税道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339天】 今天是2018年5月1日,星期二。亲爱的小伙伴们,上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给10位业绩突出的员工奖励出国旅游。请问我们收到的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应作为福利费列支?是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旅游是对业绩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奖金形式,属于企业工资薪金的范围。根据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企业对营销人员的旅游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应列入职工福利,应作为工资薪金进行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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