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职工主张双倍工资 法院为啥未支持?

 孙新琦律师 2018-05-19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职工主张双倍工资 法院为啥未支持?

【案情回顾】

  • 刘某于2013年4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5月27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A公司应支付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工资。当地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提起诉讼。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职工主张双倍工资 法院为啥未支持?

【一审判决】

  •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自用工满一个月至用工满一年期间。由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计算仲裁时效时,可以自劳动者主张权利、申请仲裁之日向前计算一年。

  • 本案中,刘某于2013年4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刘某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仲裁,以该日为基准日向前计算一年,即2015年5月27日为刘某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由于该日并非在A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双倍工资期间,故刘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职工主张双倍工资 法院为啥未支持?

【二审判决】

  •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刘某于2013年4月1日入职A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虽可主张A公司支付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该请求应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而刘某于2016年5月方就此请求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A公司明确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对刘某的该项诉请不能支持。再审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京民申4650号)

【案件评析】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职工主张双倍工资 法院为啥未支持?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普通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工资,应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其仲裁时效起算点,应按普通时效计算,也就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很多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解决劳动关系时,法院没有支持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请求,其原因为劳动者提起仲裁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职工主张双倍工资 法院为啥未支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