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食品 (1)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法律责任: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2)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 法律责任: 公告收回已售出食品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3)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法律责任: 公告收回售出食品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4)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5)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6)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等产品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违反: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7)食品等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法律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8)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品等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9)a/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b/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没有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的; c/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没有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的; d/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e/销售者没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 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10)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11)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 a/未能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的; b/没有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c/未能定期对入场销售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的; d/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没有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法律责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 4、生猪 (1)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 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违反: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2)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法律责任: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食盐 a/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的; b/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土盐、硝盐的; c/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的; d/在碘缺乏病地区,销售未经加碘的食用盐的。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违反: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6、其他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 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2)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情节严重的。 法律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有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 法律责任: 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5)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法律责任: 没收仿真枪,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6)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法律责任: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罚款。 法律依据: 违反: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7)在退耕还林中,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的种苗的。 法律责任: 《种子法》规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违反: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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