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执法实务中各种证据手段的运用和采信---证人证言

 神州国土 2018-05-29

 1、关于证人资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要求,主要有两方面:(1)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从相反的方面作了一个限制。第四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包括精神病人、没有意识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儿童。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些人故意逃避作证的义务,同时也是为了澄清某些证言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交有关部门鉴定。

 2、关于提交书面证言的条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提交书面证言的条件,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包括5种情形:(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热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十三条规定了形式要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涉及到证人证言时,也必须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操作。

 3、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根据《证据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看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友善关系、敌视关系和其他关系。我们实际办案过程中也会将投诉人或是举报人的调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的组成部分,这虽然对案件事实的重现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只以这个证言作为唯一证明来重现事实,而应该将此证言作为一个调查方向,核实投诉人或举报人所说是否属实。(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利用欺诈、胁迫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优于证人证言;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其他密切关系证人证言;出庭作证的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