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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只有社保清单,能证明劳动关系吗?(附判决书)

 天末蒹葭 2018-06-16

劳动法官教您正确维权

典型案例|法规政策|实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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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动法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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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劳动者只有社保缴费清单能否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告诉你结果。


劳动合同法以实际用工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二条意思再明确不过了,只有实际用工,才会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也不能认为建立劳动关系。


但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手里只有社保缴费记录,一定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如果认为是,那就错了!社保缴费记录,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证明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还是不够充分,比如,现实中存在很多挂靠社保的情形,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用工,显然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下面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二审判决书,供参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黄某与铭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黄某提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铭某公司自2011年1月起至2011年8月止为黄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此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与黄某玲产生了劳动合同关系。


从本案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来看,铭某公司系为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而提供了黄某玲的技术证书,从而为了完成资质证书的申报帮黄某购买了社会保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为铭某公司提供了劳动,黄某亦认可未为铭某公司提供劳动。故黄某主张其与铭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黄某提出的关于支付拖欠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代理费的主张,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



审判长 蔡 **

审判员 王 **

审判员 陈 **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兼)


另外,还是要提醒以下几点:


第一,不要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为离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在我们掌握的案例中已经多有涉及用人单位“好心办坏事”的情形。


第二,劳动关系终止后,如果双方还有利益来往,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以避免相关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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