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按已完工程量60%结算条款具有惩罚性,合同无效不支持

 haoshj0531 2018-07-08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1、山东高院《山东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鲁民一终字第368号,审判长张爱华,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2、最高院《山东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728号,审判长韩玫,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发包方为恒瑞公司,施工方为华丰公司。

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的施工原因造成停工、未经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私自停工或工程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停工等超过三天的,发包方有权扣除停工楼房总造价的千分之一每天的工期违约金或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情节严重时可以中止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给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60%进行结算。后华丰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等被迫撤场,发包方另找第三方完成案涉工程。

案涉工程因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相应的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一审认为施工无效,一审酌定没有支持按已完工程量80%结算。二审改变了一审裁判结果按 已完工程量结算,发包方 恒瑞公司不服向最高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 二审改变了一审裁判结果,按 已完工程量100%结算是否正确?

三、裁判摘要   

(一)山东高院

由于本案所涉工程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经招投标程序就先行签订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也未按中标价格再行签订合同,一审认定涉案工程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本院认为并无不当。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时,处理的是相应的折价补偿问题。本案中,华丰公司完成的建设工程已由恒瑞公司接收,并已另行由第三方施工完毕,最终完成的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对于华丰公司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恒瑞公司应当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补偿。一审判决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却参照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认定按照华丰公司已完成工程总造价的80%进行结算,缺乏法律依据。华丰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反诉要求恒瑞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二)最高院

恒瑞公司认为,二判决改变了一审判决确定的按照华丰公司已完成工程总造价的80%结算工程款的判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既然案涉合同无效,合同的内容即不应当作为双方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就依照华丰公司已完成工程总造价的80%结算工程款一事形成合意,则不应参照合同约定作此判决。而华丰公司恰恰针对一审的该判项提出上诉,可见双方并未一致认可上述结算标准。故二审判决改变“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的一审认定,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恒瑞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启示与总结

本案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停工,发包方另找第三方施工,根据据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按60%结算,该条款具有惩罚性,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属于违约条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

虽然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无效参照约定结算价款,但是按已完工程量60%结算条款具有惩罚性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合同无效不能主张违约责任,故此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