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法律风险控制

 fjgsd 2018-07-09


让法律更懂医疗  让医疗更懂法律




文|吴维钦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中医药大学医学学士、福建省医事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为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卫生行政部门、医生、患者等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投融资、医院法律顾问等医疗法律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1510136182  联系电话:18359742609


 

导读


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诊治的对象是危重症患者,承担着“救死扶伤,悬壶济世”的重要职责,也是容易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科室。合法合规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避免法律风险的最好路径,本篇从“重症医学科”的设置、管理规范、诊疗范围及医护人员资质、专业要求等方面综合梳理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法律风险控制。

 

本篇目录

 

一、“重症医学科”法律性质

二、“重症医学科”设立条件和要求

(一)医疗机构的要求

(二)医护人员要求

(三)设施、设备要求

三、“重症医学科”的诊治范围

(一)重症医学科诊治范围

(二)不属于重症医学科诊治的情形

四、未设“重症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对重症患者的处理

五、“重症医学科”的风险防范建议

六、参考法律规范

 

一、“重症医学科”法律性质


2009119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以下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通知》),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共有34个一级诊疗科目,其中“重症医学科”属于其中之一,重症医学科项下并未单列二级科目。

 

二、“重症医学科”设立条件和要求


 2009年,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称《重症指南》)第六条规定“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一)医疗机构的要求

 

根据《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通知》第三条规定,“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通知》第二条规定“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二)医护人员要求

 

1、人数要求

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以上;可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重症指南》第七条)

 

2、主任、护士长任职要求

重症医学科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主任;护士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重症监护领域工作3年以上。(《重症指南》第八条)

 

主任、护士长的资质和专业要求同时还要同时符合医师、护士的任职要求。

 

3、医师任职要求 

1)资质要求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通知》第六条规定,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2)专业要求

重症指南》附件1规定,医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2)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理论与技能,要对脏器功能及生命的异常信息具有足够的快速反应能力: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急性肾功能不全、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严重肝功能障碍、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急性凝血功能障碍、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镇静与镇痛、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免疫功能紊乱。要掌握复苏和疾病危重程度的评估方法。

3)除掌握临床科室常用诊疗技术外,应具备独立完成以下监测与支持技术的能力:心肺复苏术、颅内压监测技术、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机械通气技术、深静脉及动脉置管技术、血流动力学监测技术、持续血液净化、纤维支气管镜等技术。

 

4、护士任职要求

重症指南》附件1规定,护士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2)掌握重症监护的专业技术:输液泵的临床应用和护理,外科各类导管的护理,给氧治疗、气道管理和人工呼吸机监护技术,循环系统血液动力学监测,心电监测及除颤技术,血液净化技术,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监测技术,胸部物理治疗技术,重症患者营养支持技术,危重症患者抢救配合技术等。

3)除掌握重症监护的专业技术外,应具备以下能力:各系统疾病重症患者的护理、重症医学科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重症患者的疼痛管理、重症监护的心理护理等。

 

(三)设施、设备要求

 

1、设施、设备

1)重症医学科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以保证危重症患者的救治需要。(《重症指南》第九条)

 

2)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医学科提供床旁B超、血液净化仪、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重症指南》第十条)

 

3)重症医学科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宜接近手术室、医学影像学科、检验科和输血科(血库)等。(《重症指南》第十三条)

 

4)重症医学科的仪器和设备必须保持随时启用状态,定期进行质量控制,由专人负责维护和消毒,抢救物品有固定的存放地点。(《重症指南》第二十三条)

 

5)其他:具体详见《重症指南》附件2:重症医学科基本设备

 

2、床位、病房

重症医学科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重症医学科每天至少应保留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重症指南》第十一条)

 

重症医学科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大于1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用于收治隔离病人。(《重症指南》第十二条)

 

三、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诊治范围


(一)重症医学科诊治范围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重症医学科收治以下患者(《重症指南》第十六条)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或者系统功能衰竭,经过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密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或者系统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或接近原来状态的患者。

4、其他适合在重症医学科进行监护和治疗的患者。


(二)不属于重症医学科诊治的情形

 

下列病理状态的患者应当转出重症医学科(《重症指南》第十七条)

1、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他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2、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3、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重症指南》第十六条)

 

四、未设“重症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对重症患者的处理



1、二级以上医院已经设置“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的处理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通知》第七条规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2、“附属于某科室重症患者治疗病房(室)”的处理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通知》第七条规定“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3、其他未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对重症患者的救治措施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通知》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

 

《重症指南》第三十三条 设在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内开展本科重症患者治疗的科室和病房参照本指南管理。

 

五、重症医学科的风险防范建议 


1医疗机构设立重症医学科,该医疗机构必须是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且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设立基本条件、质量管理、感染管理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规定。

 

2、重症医学科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重症医学科”的执业范围。同时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应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及其附件1“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基本技能要求”规定的要求。

 

3、重症医学科科室设施、设备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及其附件2“重症医学科基本设备”规定的要求。

 

六、参考法律规范



1、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

3、《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007.5.31修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