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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fyysx 2018-07-26

案例

儿子和媳妇因生意周转,向儿子的母亲求助,三方经商议,通过婆婆与媳妇虚构房屋交易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于是,婆婆与媳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婆婆将房屋售予媳妇,通过按揭方式付款。同时,婆婆与儿子、媳妇三人签订《协议》,载明因生意周转,儿子、媳妇借婆婆的房屋做贷款之用,双方无实际买卖关系,房屋属于婆婆所有。

双方进行了房屋网签,婆婆将房屋过户至媳妇名下,银行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发放了贷款。贷款由儿子和媳妇实际使用,儿子和媳妇亦按期还款。房屋仍由婆婆居住。

后来,因婆媳关系恶化,婆婆诉诸法律,要求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媳妇主张,双方在房管局备案的网签合同真实有效,且房屋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房屋应属于媳妇所有。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意见认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则合同无效,否则应该肯定合同的效力。有意见认为,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不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但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应优先维护交易安全。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一方面,婆婆和媳妇的真实意思并不是买卖,媳妇并未支付房款,婆婆也未转移房屋的占有。另一方面,婆婆和媳妇希望银行相信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存在,因此才能获得银行贷款。这种情形在民法上称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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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一致同意仅仅造成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而实际上并不想使相关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和第三人保护

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来讲,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之一,这是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只有当行为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反映其内心意愿的时候,让其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才具有正当性。”①因此,由于双方的表象行为不反映其真实意思,双方实际上并不追求法律行为在彼此之间发生效力,因此,双方不应受该行为的约束。

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对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类似的规定,但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并不能等同。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一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不一定具有非法目的,而经通谋损害第三人利益或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又不一定是虚伪的意思表示。就上述案例而言,银行根据房屋评估价同意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婆婆和媳妇之间的房屋交易是否真实,并不会影响到银行的利益。甚至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是可能根据表象行为获利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从上述条款来看,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可以主张无效②。

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立法例上,德国民法典采取绝对无效的观点,如第三人对其有效性产生信赖,“只能求助于包含于其他条款中的交易-信赖保护的一般规范”,例如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等。而奥地利、日本等国家采取相对无效的立法模式。奥地利民法典规定,虚伪表示之抗辩不得对抗基于对表示的信赖而取得权利的第三人。日本和台湾的民法典规定,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作出了例外规定。③

无论采取哪一种立法例,通谋虚伪表示虽然因缺乏意思的真实性而原则上无效,但由于第三人可能因信赖其表象而为某种行为或者受让某种权利,从保护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的角度,也应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来说,虚伪表示在通谋双方之间无效,但无效的后果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回到案例

上述案例中,婆婆和媳妇之间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依据上述《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但在抵押没有涂销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裁判将房屋恢复登记到婆婆名下,否则对于银行至为不利。虽然《民法总则》第146条未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银行的利益是应该而且可以得到保护的。首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按揭贷款合同的效力,媳妇向银行借款的意思是真实的,如银行不以欺诈主张撤销,则借款合同有效。其次,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媳妇不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实际上属于无权处分,但原因行为的无效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银行已经善意取得抵押权。

①高治:《通谋虚伪表示下合同的效力及第三人权益保护》,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3期。

②《民法总则条文解释及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64页。

③杨代雄:《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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