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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的司法之道

 GPF生活教育 2018-08-04

听讼

据《钱德洪录》记载,有一对父子争讼于王阳明面前。王阳明听完这对父子之间的陈述后,对他们讲了一番话,话还没有讲完,这对父子就相互拥抱在一起恸哭,对今日之争讼后悔不已。

看到这种情形,有人大惑不解,向王阳明请教道:“你究竟说了些什么话,让这对争讼的父子感悔得如此之迅速?”

王阳明答道:“我对他们说,舜是世间最不孝的儿子,瞽叟是世间最慈祥的父亲。”

提问的人对王阳明的这番回答感到十分惊讶。因为大家都知道,舜是公认的孝子,即使舜的父亲、后母和弟弟屡次合谋想要杀害他,舜依旧对其父亲、后母和弟弟一如既往的好。相反,舜的父亲瞽叟,则是经常打骂虐待舜,而且还屡次想要杀害舜。对于王阳明的这个出乎意料、悖乎常理的回答,问者感到难以理解,在惊骇的同时,问者进一步向王阳明追问原因。

王阳明答道,正因为舜经常反躬自省,不断提醒自己还有很多方面没有做好,所以舜能够不断地完善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到大孝。相反,舜的父亲瞽叟,由于只是想到过去对舜很好,很慈祥,不知道自己对舜的慈祥之心早已因为后妻的原因而转变。因此,对于那些不善的行为,缺乏反省和自我认知,久而久之,对舜也就越来越严苛。舜每天都在不断地回忆反思,父亲在孩提时是如何如何的爱我,现在不爱我,只能说明自己不孝。由于舜每天都在反省自己的不孝,每天都在回忆自己哪些地方还没有尽到孝心,所以舜的行为越来越孝。舜的父亲瞽叟,不断被舜的孝行所感化,并最终成为了一个慈父。

王阳明进一步说道,舜的过人之处,就在于知道凡事只需从自己身上用功,不要去责人。由于舜不去指责父亲的不善之处,反而能够时时反省自身,观照自我,不断地改正自己行为的缺陷与不足,所以其行为也就愈臻于善。正是这种发自内心的孝行,感动了一家人,并最终成全了舜的大孝。

王阳明在处理那对父子之间的讼事时,不是简单的指出谁对谁错,而是通过舜与瞽叟的事例,促使那对父子反躬自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足。这种高明的断案方式,不仅息讼于前,而且止讼于后。试想,如果王阳明只是简单的明辨是非,指出父子之间谁对谁错,不仅不能使败诉的一方心服,反而还会进一步地增加父子之间的罅隙,使父子之间的矛盾愈来愈深,根本不能实现父慈子孝、家庭和睦的社会效果。王阳明这种直指人心、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的断案方法,不仅达到了息讼罢争的效果,而且使这对父子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和睦相处。这正如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

无讼

王阳明承续孔子无讼的思想,认为轻易诉讼是可耻的行为。王阳明在庐陵(今江西吉安)放告(旧州县衙门定期挂牌准予告状的做法)一天,即收到诉状数千份。经批阅后发现,收到的诉状,大多是虚妄之词,多是凭空捏造,查无实事。有鉴于此,王阳明特颁布《告谕庐陵父老子弟》,劝告乡民勿兴词讼,并对起诉的条件和诉状的格式作了严格的限制。第一,不是有关身家性命的紧迫之事,不得起诉。第二,起诉不得牵连其他,讼词不得超过六十字。凡讼词超过六十字的一律不受理,并对违反者进行惩罚。第三,告劝乡中懂礼法的长者,多训诫子弟,息争谦让,切勿作凶顽之徒,因为一时之愤怒而“忘其身以及其亲,破败其家,遗祸于其子孙”。

王阳明解释道,其之所以告谕乡中子弟不要轻易兴讼,原因有三:一是诉状所述之事多是虚妄无实,凭空捏造;二是乡民之间宜讲信修睦,礼让谦和,彼此容忍,不应因微末之事而兴词讼;三是现在正值农时,乡民应当躬耕于农事,不要因为兴讼以致“荒尔田亩,弃尔室家,老幼失养,贫病莫全,称贷营求,奔驰供送,愈长刁风,为害滋甚”。

王阳明指出,如果乡里确实有人受到了大的冤屈,必然是群情激愤,迟早会彰显出来。对于此类大的冤屈,官府定会辨别是非,伸张正义,秉公裁断。但是,对于那些因为微末之事而起的纷争,则应该相互容忍,相互体谅,讲信修睦,息讼罢争,各安家室,以免“下取怨恶于乡里,上招刑戮于有司”。

在王阳明的司法思想中,乡民之间的纷争,应当尽可能的通过教化规劝的方式来解决。通过教化劝诫的方式,促进邻里之间的相亲笃爱之情,使乡民相互谦让、容忍,不为一时之忿而大兴词讼。对于那些因琐事而轻易起诉的人,王阳明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是,对于少数确有大的冤屈的人,王阳明不仅不禁止起诉,还要求乡里的长老据实告知官府,否则就要追究长老不如实告知的罪过。

王阳明并未将诉讼视为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他认为,司法裁判固然可以解决一时的纷争,却不能使争讼双方和睦相亲,友爱相助,实现乡里之间长久的安定和睦。司法裁判并不能解决人心不和、民风不古的问题,甚至还会引出更多的纷争与不睦。相反,通过教化的作用,可以使人们反躬自省,常思己过,常怀谦让之心,培育出邻里之间讲信修睦、守望相助的良好民风,从而在根本上息讼罢争。

良知

王阳明讲格物致知之学。所谓格物,就是格其不正之心复归于正;所谓致知,就是致良知。

一日,有一名属官对王阳明说道,先生讲的学问非常好,可是我近日为案牍讼狱之事所累,无暇学习。

王阳明对这名属官说道,格物致知之学,并不是要你放下手中的案牍讼狱去空想。你既然有案件需要审理,你就应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去格物。王阳明对属官说道:“如问一词讼,不可因其应对无状,起个怒心;不可因他言语圆转,生个喜心;不可恶其嘱托,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请求,屈意从之;不可因自己事务烦冗,随意苟且断之;不可因旁人谮毁罗织,随人意思处之;这许多意思皆私,只尔自知,须精细省察克治,惟恐此心有一毫偏倚,枉人是非,这便是格物致知。”

王阳明格物致知之学,对法官公正审判大有裨益。王阳明教导他说,格物就是格其不正之心而归于正。在格物致知时,不可偏离具体事物而流于空想,而应于诉讼之具体事务中践履格物致知。对法官来说,就是要心正持中,“时时勤拂拭,勿使惹尘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存有一颗公正之心,不可心存偏私。如此,法官的裁判结果方不为自己的私心、私情、私欲所影响。

法官应根据法律和良知来判案。对于良知是什么,王阳明指出,“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良知晶莹澄澈,良知无所欺,良知无所惑而明。良知如明镜般可以时常照出外来之物的美丑。

尽管良知自明澄澈,无所欺骗,然而,由于每个人的气质不同,所以良知亦可能有被遮蔽之处。“气质不美者,渣滓多,障蔽厚,不易开明。质美者,渣滓原少,无多障蔽,略加致知之功,此良知便自莹彻。”人的良知就好比是日光之明,障蔽就好比是天空之云。障蔽良知的,是人心之中的喜、怒、哀、惧、爱、恶、欲七情。当七情有所执着时,良知就会如浮云遮日般被遮蔽。当云遮蔽了日光时,日光之明就不会显现。此时,良知上明下暗,浮云之上,良知之本体光明依旧,浮云之下,良知之明被浮云所掩盖。格物致知之学,就是要求人们不断地格去遮蔽在良知之上的渣滓、浮云,使良知上下俱明,澄明透彻。

法官作为正义的守护者,公正无私是法官的第一重要品质。如果法官心存偏私,就不可能做到公正审判。法官的良知明,则正义现;良知暗,则正义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欲此心纯乎天理,而无一毫人欲之私”。对于喜怒哀乐之情所生之私欲,法官应以“戒慎恐惧”“致知格物”之心,克治洗荡,“防于未萌之先而克于方萌之际”。如此,法官的良知方不至被私欲所蔽;如此,法官的判决方能够至公至正,大畏民志。

(作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牟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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