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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33. 勘验笔录

 彭城孤烟 2018-08-17

本节语音太长,需通过喜马拉雅阅读↓↓↓



勘验是物证的延续。

——法徒


一、基本概念


通过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验后制作勘验笔录,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查方法不但历史悠久,而且各国法律均有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广泛采用。


勘验、勘验笔录的定义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勘验


勘验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具有物证意义的痕迹、物品或尸体进行检查的取证或固定证据的行为。根据勘验对象的一般分类,又可区分为现场勘验和对特定物证的勘验。


现场勘验原先主要运用在刑事诉讼的取证中,在刑事案件里,现场一般是指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刑事侦查部门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称为现场勘验,现场勘验一般由侦查人员、法医、痕迹员等合作完成。


扩展到其他案件类型中,现场是指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地点。而各诉讼主体为查明案件事实,通过中现场实施的勘验、检查的行为也统称为现场勘验。但是,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在民事诉讼法证据意义上而言,具有特定性。


2.勘验笔录


勘验仅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但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通过证据这一特定的表现形态展示到法庭审理过程之中,供双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勘验主体应当在勘验后书写勘验报告或笔录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在案佐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所指的勘验笔录,应当是指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指派特定的勘验人员(往往是主审案件的法官及其指导下的法官助理)对有关物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所作的客观记录。勘验笔录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之一。


但是,勘验笔录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在学理上备受质疑。有学者认为,物证仅为勘验标的物,勘验笔录亦仅为勘验结果的固定与保存方式,不具有独立证据类型的意义。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勘验笔录仅仅是法官对被调查对象(一般都表现为物证,现场之环境本质上也是物证的特殊表现形态)的性质、形状的直接认识为内容,并将这些内容通过文书记载的方式予以保存罢了。这种文书与普通意义上的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都不相同,更多的只是物证的一种直接提炼与文字反映。


笔者也是较为认同勘验笔录作为独立证据类型的确值得商榷的观点,犹如电子数据一样。但立法上为什么坚持如此的证据类型体例,必然有其存在即合理的因素。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二)勘验笔录的特征


根据笔者对勘验笔录的学理掌握并结合司法实践的一些经验,对该证据类型的特点作以下归纳:


1.证明目的的特定性

 

2.物证提交的困难性

 

3.线索提取的科学性

 

4.制作过程的法定性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勘验与检查的区别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作为刑事诉讼的事实查明手段,勘验、检查是指侦査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勘验或检査,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査活动。


勘验、检査的性质相同,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査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


按照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査、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査四种。


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检查笔录、实验笔录与勘验笔录一并列为法定证据形式,因此,一旦法官在审理活动中因人身检查或者作实验而形成的书面记录,只能归入到勘验笔录的形态范畴。


)勘验与鉴定的异同


1.差异


1)涵盖的范围不同

勘验是对勘验对象之状况的客观记载,而鉴定则是对被鉴定之物的判断分析。

勘验一般为人的直接认知,而鉴定则需通过专门性方法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

勘验为主审法官直接认知,鉴定则为法官委托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


2)实施的程序不同

勘验实施程序较为严格,法律不仅规定了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的临场权,而且规定了见证制度,勘验实施程序实际上具备了类似于庭审程序的基本框架。

而民事司法鉴定程序则基本上恰好相反.在鉴定实施阶段,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临场权,也没有全面规定见证制度。


3)证明力不同

勘验笔录类似于法官认知,与鉴定意见相比更难以被推翻。


2.近似


本质相同:均代表着法官对特定之物的认知,都是对案件事实发生后所遗留下来的物质性痕迹或者后果中所包含的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信息的认识和发掘过程,在案件事实查明的功能和作用上基本一致。因此,鉴定与勘验具有如下相似点:


1)鉴定人与勘验人身份特殊,不是法官本人就是受法官委托,且一般均都有具有一定的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勘验、检查又往往是进行鉴定的基础和前提,两者往往互为手段、相互补充;


2)出具文书的对象与形式接近,除了待检物证高度一致外,所使用的方式方法亦有部分重合,所作文书的基本要素亦有异曲同工之妙;


3)证明力强,难以被推翻。


此外,由于勘验人与鉴定人主体与法官的同一阵营,故同样适用回避制度。


二、勘验的流程

(一)确定勘验的必要性


【相关条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查明事实之必要

 

2.当事人心理需求之必要

 

3.案件调解及之必要

天时地利人和


(二)评估勘验难度


1.确定勘验待证明事实


2.确定该待证明事实系案件审理所需查明的事实


3.固定待勘验对象


4.了解掌握勘验方法及相关器具的准备难度


(三)确定勘验主体


1.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


2.鉴定机构


3.其他掌握专门技能的人


(四)规划勘验方法


1.只需借助人体本身的感知能力及常规辅助器具即可

1)视觉

2)听觉

3)味觉

4)嗅觉

5)触觉

……


2.需借助特殊设备或者器具

eg.环境污染:水体、空气、噪音、光……

  

(五)准备勘验器具

 

(六)通知见证人员


见证人见证整个实地勘验的过程,监督勘验人员勘查现场,保证勘查工作的合法性。


1.见证人员的范围


2.通知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若已受合法传唤,却于证据调查期日不到场,应视为当事人放弃其权利,法院仍能进行证据调查。法院于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下仍可进行证据调查也能避免证人、鉴定人等因当事人不出庭而遭受空跑一趟之不利益且可防止诉讼迟延。


(七)制作勘验笔录


第一,笔录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情况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不掺杂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内容;


第二,笔录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切忌用存在歧义的词语;


第三笔录必须是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完整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不能事后追忆《办案说明》情况说明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第四为了体现勘验笔录的公正性,勘验应当依法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并在笔录上签字。


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是什么?

勘验笔录的制作可以参考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的相关规定。


1.从形式要件看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勘验检查规则》)第48条的相关规定,勘验笔录由前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1)前言包括: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3)结尾包括: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以及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4)此外,现场勘验人员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和细目四种。


2.从实质内容看


勘验必须遵循巡视现场、静态勘验、动态勘验的步骤,并在笔录中记载。


相关规定


《证据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三、勘验笔录的质证、认证


(一)勘验笔录的质证


1.勘验笔录的披露

1)制作披露

2)庭前披露

3)当庭披露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2.对勘验笔录的质证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二)勘验笔录的否定事由


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奈所言:“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唯有物证不会说谎。”但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物证延续的勘验笔录仍可能出现很多问题。


一是现场勘验不及时:勘验前或勘验过程中未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勘验现场环境与事发现场环境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是勘验主体不合法:进行现场勘验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勘验的人员存在回避事由但未自行回避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回避。


三是勘验过程不合法:勘验过程中没有见证人或者未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见证。


四是勘验方法错误:勘验的方法科学性不足,未能有效准确提取案件事实查明所需信息。


五是勘验笔录依据不足,如:


1)没有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的原始状态就实施动态勘验;


2)未根据物证或者现场物证信息的科学提取需要对物证进行保全;


3)有的痕迹物证虽然依法固定和提取,但其供鉴定的特征已发生了变化,不具鉴定价值;


4)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勘验笔录记载有误,或者记载内容与常理不符且无合理解释;等。


(三)重新勘验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发生否定事由后,有条件重新勘验的,应当重新勘验。


四、一些常见的勘验方法


常见勘验检查的对象


1.事发现场


2.不动产


3.大型动产


4.当事人的身体


5.在特定系统中的电子数据


6.其他


需通过勘验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常见情形


1.火灾事故


认定起火原因,首先应确定起火点,而起火点的确定是以起火部位的确定为前提的。目前主要是按照火灾现场残留物被烧轻重程度的走向确定火灾蔓延的方向,再从几个不同的蔓延方向反推得到起火部位。该方法是2011214曰颁布的《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8条认可的方法,也是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方法。


1)起火原因

2)扩大因素

3)消防设施:主要考察完好性、即时性与适用性,包括:消防器具、消防通道、设施安装等

4)消防措施:主要考察预警、报警、接警、出警等...

5)财产损失:


2.交通事故

 

3.落水事故

 

4.跌落事故

 

5.房租租赁

 

6.相邻问题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7.物件致损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8.消费安全隐患

 

9.美容费用的合理性问题

 

10.高压电致损

 

11.房屋归并

 

12.环境污染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五、勘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待勘验现场或者物证的保护


2005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1.现场保护工作


现场保护和实地勘验都是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现场保护包括:

1)保持现场事件发生时的原始状态;

2)保证现场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各种因素对现场的破坏。


2.勘验人员行为要点


1)不随意触动痕迹物品,不在事发现场做任何与勘验无关的事情;


2)严守勘验规范,需遵循:


a.先重点后一般;

b.先固定后提取(以数据或其他合适方式保全);

c.先地面后空间;

d.先静态后动态;

e.确保勘验安全。


3)严守勘验程序,需遵循:


a.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b.向配合勘验人员、见证人员及当事人出示证件;

c.着制服或者佩带明显标志进入现场。


勘验现场或者物证的保全


1.完善物证信息保全


1)当场进行勘验笔录的制作;

2)对勘验内容进行照相或录像;

3)对物证或痕迹可以取样保存的,在信息保全后提取,并分类贴标保存。


2.对实物物证的保管


1)妥善分类贴标:按照物证的状态、保管的期限、保存的条件等进行分类,对于需要进行晾晒、包裹、封存、捆绑的物证,做好归档前的准备,封袋处理后应当及时准确贴上标签、案号、封存时间、制作人及封存人等基本信息;


2)转为电子数据:为防止物证或者现场出现破坏、腐败或丢失,可以直观或者重复体现物证、现场的原始概貌和特征,对于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及提取的实物证据均应当拍照、录像后存档或者转化为可供纳入书面卷宗的书面表达形式,如照片打印件等;


3)及时归档保管:设立专门的物证保管登记,对提取时间、数量、形状、特征、属性等进行登记、分类保管等。


对于勘验的问题,公安刑侦部门走在了前沿,公安部早在多年前就开发了《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该系统已成为公安部刑事技术专业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此,人民法院现有的技术和软硬件条件也完全可以达到这样的大数据管理的系统能力,在未来的案件审判系统设置中就很有参考价值。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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