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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还要女方共担巨额债务 A07

 贾律师 2018-08-24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本市男子林某在与妻子关系恶化、分居之后,向他人借款200万元,并约定了高于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可林某不但逾期不还,还以“妻子不愿与自己共同承担债务”为由,表示无法对还款方案作出协商。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借款发生前夫妻关系就不和,且对于大笔借款林某未向妻子提供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因此林某需独自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据原告于某诉称,被告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利息按银行利率四倍计息,约定在2015年8月5日之前归还。同日,原告通过案外人金某的账户,将200万元转到林某的银行账户上,林某也出具了借条和收条。
  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林某却称无钱可还。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林某辩称,自己与唐某夫妻感情不和,也谈及过离婚,但借款的事自己确实告知过唐某。现因唐某不愿意共同承担债务,因此无法对还款方案作出协商。
  被告唐某辩称,自己对林某的借款不知情,借条上也没有本人签名。唐某披露,早在本案借款发生之前,两被告的关系已经恶化,夫妻分居,在商议离婚中。此外唐某认为,林某的借款用途不明、去向不明,没有用于家庭开销和共同生活。另有公安报警单回执为证,当时夫妻关系处以分居状态,不排除原告和林某有非法举债,恶意借款嫌疑。唐某要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原告与林某间存在借款的事实。法院另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但两人在借款之前已关系不和,协商过离婚事宜。被告唐某还提供了2015年7月7日、7月21日、8月1日的三份报警记录。其中一份报警称:家中马桶、电线等物被恶意破坏,疑为林某所为。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将单方名义借款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中,两被告在借款发生之前夫妻关系就不和,且这么大的一笔资金没有投资用途和去向,被告林某也拒绝提供该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因此被告林某无证据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开销。同时被告林某也未能提供被告唐某对借款知情的依据。因此这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笔借款的偿还责任应由被告林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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