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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施工,是否必须二次招标?

 我是谁Wrr 2018-09-06

某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一个PPP项目发包给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社会投资人,双方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后,政府方提出为规范操作必须要再进行施工二次招标。

而该社会资本方认为自身已经具备施工资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获取施工承包权才参与投标社会投资人的,如果二次招标将导致其施工承包权的期望落空,双方遂起争议。

由上述案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PPP项目施工是否必须二次招标?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再进行二次招标?是否强行二次招标将对PPP市场导向有何影响?

案例分析

随着PPP项目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开展,政府和社会投资方都面临着施工是否必须二次招标的问题。所谓PPP项目“二次招标”,主要是指特许项目投资人依照《招标投标法》之规定,选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等服务提供商而依法进行的二次招标程序。招还是不招,使得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都倍感棘手与困惑。

如果应招未招,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难以通过审计,将导致难以正常结算,最终使得社会资本方难获财政支付,利益落空。而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方相关责任人也可能会因规避招标而受处分。这也是政府方往往为了程序规范,而要求二次招标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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