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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系列22: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解释

 大曲好喝 2018-09-11

一、位阶

 

对于瑕疵证据,司法解释规定既可以补正,也可以作出合理解释。

 

本公号认为,补正和解释是有位阶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补正优先,即能补正的,先补正;不能补正的,再作出合理解释。

 

补正是一种较为规范的,也是比较严格的补救方式。相对补正来说,解释方便快捷。

 

对于讯问笔录上只有一个侦查人员签字的情形,如何处理,是补正还是解释?这要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首先要调查清楚是一人讯问,还是两人讯问?对于一人讯问,只能解释,不可能进行补正。对于两人讯问,其中一人签名,另一人没有签名的,根据司法解释既可以补正,也可以解释;但是本公号认为,补正优先。至于单人讯问,讯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结合规范目的进行分析。法律要求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讯问的目的是“确保讯问过程的安全性以及讯问记录的客观性”。因此,对于单人讯问,如果其讯问过程安全性和记录客观性有保障的情况下,不影响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

 

有原则,就有例外。有时,合理解释也能起到补正的作用。《电子数据规定》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属于瑕疵证据。封存电子数据目的是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是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法有多种,除封存外,还有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法。如果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或者电子数据备份能够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未封存电子数据没有影响其真实性,作出合理解释是完全科学的,也是可行的,具有诉讼经济性。

 

二、补正的方法

 

《刑事诉讼规则》第66条第3款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补正的方法有多种,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当事人同意。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因当事人的同意而取得了合法性。如询问地点不合法的,侦查人员在询问之始即征得证人的同意,然后开始询问,这是完全可以的。

 

2.补强证据。见证人未签名的,见证人到场陈述搜查过程,而不能让见证人在搜查笔录上补签。搜查笔录作为记录搜查情况的证据载体,在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之后,已经是制作完成的国家公文,不容许再改变其外形和内容。另一方面,在没有搜查相对方在场的情况下,改变搜查笔录的外形和内容,缺乏程序正义,容易引起争议,影响司法公正。同理,对于侦查人员遗漏签名的,也不能补签,而应当用犯罪嫌疑人认可的方式予以补正或者以情况说明的方式作出解释。讯问笔录未记录起始时间,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提供看守所监控视频予以补正,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讯问时间。

 

3.组织鉴定。以电子数据未封存未例,如果没有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或者电子数据备份等方法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那么,为了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只有进行鉴定。鉴定是电子数据验真的最后方法,也是补正的最后方法。

 

三、合理解释的方法

 

《刑事诉讼规则》第66条第3款规定,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1.解释合理性的标准。解释是否合理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解释理由充分;二是解释符合经验法则、合乎常情常理;三是解释符合逻辑。

 

2.解释的内容。一是解释瑕疵的产生原因。对产生原因的解释,能够说明侦查人员取证时的主观状态,取证时的客观情况,如是否有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等,这有助于判断瑕疵证据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解释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二是解释瑕疵未导致证据虚假。解释的前提是瑕疵证据没有导致证据虚假。瑕疵证据导致证据虚假,不可解释,也不能解释,即使解释也不能挽救其证据能力。是否导致虚假,要根据瑕疵产生的原因、证据种类、证据记载的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对解释进行必要的证明。对瑕疵证据的解释,一般由侦查人员提供情况说明予以解释,但仅仅如此,有时不足以令人信服,进行必要的证明,可以强化解释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以挽救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举例说明,对于询问证人时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可由证人出具一个书面说明,说明之所以未在单位、住处、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是因为害怕报复,因此,主动要求或者经其本人同意在异地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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