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虽发生变更,但原法定代表人仍实际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限制其出境有利于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原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执行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侯火炘申请复议案案》【(2017)最高法执复73号】 争议焦点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还可被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东高院对侯火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否不当,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来源:最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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