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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宇:从四个方面创新行政审判理念

 刘锡春律师 2018-10-07

李广宇说,近年来,安徽高院党组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全省各级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和广大行政审判法官严格执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勇于进取,敢于担当,受理、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法治安徽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今天,张坚院长又亲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相信安徽的行政审判工作必将实现新跨越,谱写新篇章。


李广宇指出,保护诉权是行政审判需要长期坚持的方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首要解决的就是立案难的问题。但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诸如滥诉等新问题也随之而来。因而行政审判既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也要积极引导和培育理性诉权观。他强调,根据诉讼三阶段理论,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具体审查诉的理由具备性之前,还需依次经过立案阶段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审查和立案之后对起诉是否符合实质起诉条件的审查。因此,并不是只要起诉具备了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就必须进行实体审理。诉最终能否获得审理判决还要取决于诉的内容,即原告的起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其请求是否足以具备动用国家审判权力加以保护的必要性和实际价值。这也是基于衡平保护当事人诉权和集约运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两种价值取向所进行的考量。


李广宇说,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行政案件类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以损益性行政行为为主的行政活动方式也向授益性行政行为发生转变。一把钥匙开不了千把锁,一律采用传统的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核心的撤销诉讼理念审理纷繁多样的行政案件,已无法独立完成行政诉讼任务,也不能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判决方式的类型化,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诉讼类型化。诉讼类型化并不会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增加困难,反而有利于为当事人不同的权利需求提供无漏洞的司法救济,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行政审判法官应当突破合法性审查模式的藩篱,尽快熟悉并接受诉讼类型化思想,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


李广宇强调,要着力构建争议解决型行政诉讼。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并置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之前,这就说明人民法院是通过受理具体案件、解决案件争议的方式,客观上收到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的效果。构建争议解决型诉讼,需要在很多方面革新传统的观点。例如,诉讼标的在过去被认为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在传统的撤销诉讼一体主义模式下有其合理性,但在诉讼类型多样化之后就不再具有普遍适用性。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象应当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而不仅仅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整个诉讼活动应当始终围绕着原告的诉而展开。争议解决型诉讼还要求处理案件应着眼于解决实质争议,而不能满足于形式法治主义。同时,解决争议也并不意味着就是要多调解、多协调,只要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充分运用各种判决方式把问题处理得具体到位,行政诉讼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弊端就能得以有效缓解。


李广宇指出,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最终体现,积极探索对话式裁判文书,不仅能够集中展现审判成果,也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的辐射作用。裁判文书首先要跟当事人对话。在一审阶段,要逐项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二审阶段,要逐项回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在审判监督程序,要逐项回应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只有有的放矢、充分说理,才能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接受度。要特别注重初审裁判文书的制作。初审是所有审级的基础,无论上诉与否,大部分案件的结局取决于初审阶段。事实是由初审法院认定的,而且这些事实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都具决定性作用。作为一审裁判文书,只有更加注重调查事实、全面审理,才能更好地解决个案纠纷。裁判文书还要跟行政机关对话,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指引;要跟下级法院对话,通过裁判文书指出下级法院审理思路上存在的问题,就是在发挥对下指导功能,并能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和标准;还要跟社会公众对话。“谁执法,谁普法”,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普法的最佳平台。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引导公众理性行使诉权,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安徽省委常委、六安市委书记孙云飞出席会议并致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坚出席座谈会并讲话。会议还对安徽省2013年以来行政审判主要工作情况进行了报告,对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了交流发言。


第四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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