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纪答疑——纪律审查那些事之一百七十五
可否将“疑错从无”作为认定案件的原则? 小疑:当前,“疑罪从无”已经作为审判刑事案件的标准,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是否也可“疑错从无”? 老纪:“疑错从无”是指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不是没有案件事实,更不是没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是案件事实不是非常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全,或者关键证据有缺陷、有瑕疵,或者对相反的证据及其他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通常有:推定的违纪违法行为;经补充调查仍然没有查清的违纪违法行为;未经核实的证据证实的违纪违法行为;仅有被调查人交代的违纪违法行为等。“疑错从无”应当作为认定案件的原则。因为: (1)疑错并不等于有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对被调查人错误的认定只是一种可能性,尽管这种可能性很大,但并不能排除无错的可能性。如果以疑错定案,就会出现错定的可能性,就可能会造成冤案。尽管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对的可能性是百分之九十九,但是对于定错的人来说,错的却是百分之百。 (2)有错并不一定追究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使有些被调查人有错,也可能是小错或者错轻,应在批评教育之列。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对一些小错轻错,即使不予认定,并不会使其变本加厉,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更不会因此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 (3)不定优于错定。从社会影响来看,“疑错从无”优于“疑错从有”。即使被调查人有错,但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认定,并不会因为放纵错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相反会被调查人以至公众留下严谨和依纪依法办案的深刻印象。如果被调查人无错,却被认定和处理,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是较长时间内难以消除的,历史曾经留给我们很深刻的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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