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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尘埃落定,“专项附加抵扣”全景图

 惟知行度易德 2018-12-23

无关内容

官宣总算等到了。18号晚,朋友圈里来了一把花式官宣。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专项扣除正式文件的PPT,PDF满天飞。一堆公众号忙不迭地抢头条,然后一股脑儿被“404”。

这都是干嘛咧?我们早就过了“官方文件锁抽屉,操作规程全靠猜”的年代了,政府信息公开这几年的水平真的是有了有目共睹的质的提升,我们是不是应该把时间和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解读、分析、理解政府的新规新政呢?

哎,抢头条还是算了,这两天就着馒头消化新规,还是希望能够有一些全面的认识再作意见。

就当是给本公众号作者的“懒”洗个地吧。

写在前面


曾经在10月份,当“专项附加扣除”广泛征求意见时,我们就做过一次分析。现在正式稿总算与大家见面了,请允许作者偷一下懒,我们就对原来的文章做一个改写吧。如果之前有收藏过原稿件的,要调整收藏咯。

2018年12月22日,在网上纷纷扰扰之后,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登上历史舞台但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专项附加抵扣”也终于聊开了面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下发,2019年,我们就此真正进入“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税务新时代。那么,这个第一次进入中国国民视野的“专项附加抵扣”又会给我们未来所有人带来怎样的税负影响呢?

在征求意见时候,我们写过一篇分析,既然现在正式稿下发,那么,

请允许我换一块砖吧


事实上,早在9月6日,李总理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决定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在这次会议中,就已经明确了“确保个税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的基本原则。

在会议中,总理还特别提出了3个要求:

  • 扣除范围和办法实施细则要具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避免政策理解和执行产生歧义,确保精准施策;

  • 专项扣除方案出台后不会‘固定死’,而会随着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

  • 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那么,这次的《暂行办法》也算是对于李总理的3个整体要求的试金石了。

这一把的专项扣除事项一共确定了六个项目,分别对应: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这六项项目当然都是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了。坦率讲,是我国分类税务治理的一次重大的和积极的尝试。

正式稿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对比来看,正式稿修改的内容其实比较有限,基本上解决了一些实务操作上的扣缴权利幅度和扣缴周期。而整个扣除方案没有什么大的变动。比较明显的,也就是除了大病医疗和职业资格继培训支出是一年一次,其他一水的定额,按月抵扣。

特别专项扣除的存在,将产生一个很积极的后果。就是当一个纳税义务人符合了特别专项扣除对应的事项的要求,那么事实上叫导致其起征线的上升。也就是说,对于占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最多数人的领着工薪收入的劳动者,我们现在的税后收入公式也就变成了:

应纳税所得=税前工资-社保公积-特别专项扣除-其他扣除-减除费用

当然,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个人,劳动者实际上是可以自己选择是不是要将所谓的专项附加扣除交给用人单位的。对于公司来说,如果没有获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扣缴,很自然。对于个人来说,就需要在次年3-6月时去办汇算清缴了。还是印证了那句话,

个人所得税务筹划,终究是个人的事情

在展开分析专项附加扣除之前,我们要注意一个事实:抵扣不是抵税!抵扣操作只是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原本应纳税所得5000元/月的,因为有子女教育,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下调至4000元/月,仅此而已。

当然也正是因为是第一次,举国上下,不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还是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我们,大家都没有经验。所以,这次的专项扣除用了一种及其“简便”的方法来确定扣除额:

除了大病医疗,一水的定额扣除

于是,可以这么理解,除了大病医疗要提交实际支付的费用凭证外,其他的项目,只要证明项目本身存在就可以享受扣除额了。至于本身用于这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到底是高是低,和扣除数一点关系都!没!有!

所以,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看,那些被“翻牌子”的特别专项扣除到底指的是哪些事项吧。符合不符合条件,当有了暂行办法之后,一切都会变的比较清晰的了,吧……


子女教育

从《暂行办法》中看到,对于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确定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正如之前所提的,因为子女教育的这个1000/月/子女属于定额扣除,因此只要有子女学前或学历教育的状态存在,就符合全额定额抵扣的条件。原本萦绕在我们心中的那个问题:鸡血班的辅导费到底可不可以纳入其列已经没那么重要了。

而且,子女教育扣除也不似其他的扣除事项有限额,理论上一个子女就带来12000/年的配额调整,所以,如果未来进一步放开生育,那么则意味着……是的,就是你想的那样。

而关于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内涵,则是: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那么,只要纳税人的子女一直处于学历教育期间,那么就都可以享受着这12000元/年/孩的抵扣额度了。而另一方面,由于《暂行办法》对于海外求学这种中国的子女教育筹划新常态,学历教育也可以发生在国外,对于申报人来说,只要能够提供“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也就可以了。

而另一方面,在扣除方案上,也充分考虑到全职妈妈/爸爸的这种社会分工存在的合理性,将原则上50%各半的配额设置了可以经过约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并在一人名下的安排。的确是很人性和很实在的考虑。

技术上,夫妻之间,谁的边际税率高,就让谁全额扣缴

多嘴提一句,《暂行规定》附则保留了在《征求意见》里的规则,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执行起来一定很精彩(皱眉)。考验税务部门确定口径的时后到了。一个孩纸,可能是某些人的婚子女,也可能是某些人的继子女,也可能是某些人的非婚生子女。想想就刺激,系统内部逻辑关系一定要做好,不然,明年看样子段子是不用愁了。

继续教育支出

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包括了学历教育(400元/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教育(3600元/获证当年)。

为了避免学历教育产生本人和父母到底谁享受期间额度的分歧,《暂行办法》明确了择一适用的规则。但差异是,如果是本人的继续教育抵扣,有48个月(4年)的上限,对于那些一上大学上10年的某些“特殊学生”来说,限制自然是明显的了。

而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教育,则是一个典型的“获证”抵扣的安排。在所有的定额扣除安排中,只有这一项属于一次性年度抵扣的安排,其前提条件是“获证当年”。所以,2019年的抵扣需要2019年的证书,所以,一年一本,才能确保一年一扣(额……)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嘛,我们国家这两年不断地取消各类职业资格的动作,我国目前仅仅保留了140项职业资格。而所谓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只有81项。大概扫了一下,不容易。

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3&4

不论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是《暂行办法(》的规定,两者取其一适用。也就是说,申请了住房贷款利息特别扣除配额(1000元/月)的,就不能再申请住房租金特别扣除配额(分城市类别,最高档,如北上广1500元/月)。反之亦然。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特别扣除配额都是定额的,所以,和子女教育的扣除逻辑一样,只要存在相关行为,就可以享受对应配额,和你实际交了多少贷款,付了多少租金并没有关系。

但是同样明显的,关于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的配额的激活实际上是限制最多的:

住房贷款利息必须是①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② 只能用一次③ 夫妻之间择一配额④ 最多240个月

至于什么是首套房,果然,根据贷款合同中对应的贷款类别确定。当时贷款时,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的,自然就是首套房贷款。当然,如果当年政策比较松动,享受了多笔首套房贷款利率的,那么,只有一套。而一套等于1,000元/月。

技术上,夫妻之间,谁的边际税率高,就让谁全额扣缴

住房租金必须是①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②承租人享受配额③夫妻居住一地只能一人享受配额。异地分居才能双份激活,要得到这个税务实惠真心还是需要点牺牲的。

但是啊,住房租金的抵扣是要提交租房合同的,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自明,是吧。

赡养老人支出

坦率讲,这原本是吐槽最厉害的一个特别扣除事项。毕竟这个没头没尾的“支出”到底该如何指向“赡养”实在是让人摸不着头脑。现在好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定额2000元/月扣除。由于规定里明确了不存在加倍操作的安排,这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有老人健在,那就是2000元/月(不管几个都是)的税前扣除配额了呢?

对于赡养老人支出的税前扣除配额,《暂行办法》给出的是总额控制的安排。于是,当有关于非独生子女如何分配这笔配额就显得很有意思了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如果非独生子女数量为2,平均就是等分,而且因为限额最高1000/月,那也就没啥好约定的了。只有非独生子女数量大于等于3,分摊才有意义。不过,就这个分摊安排,存在着指定分摊和约定分摊两种安排。指定分摊来源于被赡养人,而约定分摊来自于赡养人内部,同时又规定,指定分摊效力大于约定分摊。所以,即便兄弟姐妹达成一致,父母的意志可以是高于他们的存在。于是,

看着《暂行办法》,感觉家族情感大戏又要上演了,啧啧。


大病医疗

唯一一项据实确定配额的项目。根据纳税人医疗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当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时激活,到80000元结束。

在大病医疗支出安排上,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即大病医疗支出仅仅针对自负部分,而不再包括自费;于此同时,也不再仅仅针对本人的大病医疗了。也到底是什么样的病会消耗掉一个纳税人所积累的所有的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还要产生高达15000元以上的自负医疗支出?

现在的规则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大病也可以触发大病医疗支出的专项扣除。当然,未成年子女的大病医疗也是夫妻双方择一适用。

针对配偶大病的支出,可以作为个人收入的应税抵扣事项,总算有了点单身税的影子了……

整个一个专项扣除事项的场景可以总结如下: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企业的负担。

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个人的事情。但是考虑到大多数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而支付工资薪金的广大用人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法》应当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而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但是,在正式确认的《暂行办法》以及税务预缴规则中,材料的申报主体是员工这点没变,但是交付材料的对象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于是,原本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被确定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唯一收集人的雇员单位欣喜得发现,税务部门也是员工确定送报信息的对象机构。也因此,企业所应当尽的责任,是引导员工像税务局报送信息,不是吗?再者,这两天,税务局正在大力推广他们自主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员工完全就可以在APP上完成申报。如果员工不愿意,等待他的就是一堆看一眼就头大的纸质/电子表单,换做是谁,都会做出理性选择吧。

再后面的事情,就方便了。根据内部流传出来的操作指引,

通过远程办税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但仍希望在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时,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单位,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扣除项目,点击更新,即可以获取员工已经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单位根据大家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大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认为已经是很很贴心的了。讲到这里,就涉及到个税预缴申报了,我们明天继续。(微笑)

有人说,搞那么麻烦干什么?直接提升免征额就可以了嘛。额,“专项特别扣除”的存在就是针对于那些有“专项支出”的人的一种定向扶助。不是一时之间,我们都喜欢把子女教育支出看作是单身税嘛~基础逻辑不就是:

你看,如果考虑到抚养子女需要进行的整体支出,子女教育是单身税?还是算了吧。大病医疗勉强算一下。(皮)

独生子女:

两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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