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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的货币改革并非首创:武帝时已经多次推行新钱

 国民一员 2018-12-26
核心提示:据《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可知铸“白金三品”是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不过关于三铢钱的铸行年代,学术界却还颇有争议。《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建元元年春二月)行三铢钱。”《史记・平准书》在上述这段文献中,对于铸行三铢钱的时间叙述得比较模糊。后代学者根据其文意,有推测其铸于元狩四年的①,也有将其系于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的。②还有的学者兼采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及元狩四年两说,认为三铢钱曾两兴两废。

  本文摘自:《武汉大学历史学集刊・第三辑》,原载《江汉考古》2000年第2期,作者:徐承泰,原题:《两汉货币的私铸》

  两汉时期货币的铸造,除了西汉早期有过短暂的放民铸钱以外,一向都是由官府控制的。其情形大致是:西汉在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以前,中央政府由少府进行管理,具体的铸造则由中央和地方郡国兼行(在不同的时期其情况并不一致)。武帝元鼎四年以后,改由水衡都尉属下之上林三官进行统一的管理与铸造,铸钱工场也集中在都城长安及其附近。王莽时期有所改变,于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遣谏大夫五十人分铸钱于郡国”①。东汉时期货币的铸造与管理机构是彼此分离的,中央进行宏观管理的是太尉属下的金曹,具体的铸造则是由地方郡县加以实施。②

  西汉早期短暂的放民铸钱,共有两次。《汉书・食货志下》载:

  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黄金一斤。而不轨逐利之民畜积余赢以稽市物,痛腾跃,米至石万钱,马至匹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孝文五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

  根据这段文献,第一次放民铸钱是在西汉建立之初,铸造的是所谓的“荚钱”,一种钱径很小,极为轻薄的半两钱。这种“荚钱”并非汉高祖所新创,考古发掘出土的资料显示,它们在秦末即已出现,汉初铸“荚钱”,只是给秦末已经形成的货币状况一种法律地位而已。这段文献中未说明何时又开始禁止民间铸钱。不过从其所述内容来看,大约是在“天下已平”以后不久。①至孝文帝五年(公元前175年),又再一次“除盗铸钱令,令民放铸”。这一次放民铸钱的时间可能略长,至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②再次禁民铸钱。但《汉书・贾山传》中又有“其后文帝除铸钱令,(贾)山复上书谏,以为变先帝法,非是。……其言多激切,善指事意,然终不加罚,所以广谏争之路也。其后复禁铸钱云”的记载,可能其间对于民间铸钱的态度又有过反复。不过景帝以后的历代帝王,对于禁止民间私铸钱币的态度都是十分坚决的。武帝时即曾下令“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至“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变改”,王莽时以“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人为官奴婢”。③居延汉简中亦有西汉宣帝时,官府下令追缉盗铸钱币者的简文,其略云:“元康元年十二月辛丑朔壬寅东部候长长生敢言之候官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书日诏所名捕及铸伪钱盗亡未得者牛延寿高建等廿四牒书到庾”。④东汉时期的文献中虽未见有明确禁止民间私铸钱币的记载,但在居延汉简中却有禁止民间私铸的内容。⑤

  因此,从总体上而言,两汉时期是禁止民间铸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姓们真正就循规蹈距了,正如贾谊所言:“铸钱之情,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为利甚厚。”⑥而当币制处于动荡时期,大面额虚值货币泛滥的时候,更是有暴利可图。因此,由于利益的驱使,使得汉代,尤其是西汉时期民间私铸钱币的现象十分严重。

  西汉时期大规模盗铸货币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景帝时期、武帝时期、王莽时期。东汉时期盗铸活动似乎并不严重。

   

  一、景帝时期的盗铸

  西汉第一次大规模盗铸货币的情况出现在景帝时期。《汉书·景帝纪》载:

  (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

  注引应邵曰:

  文帝五年,听民放铸,律尚未除。先时多作伪金,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相诳耀,穷则起为盗贼,故定其律也。”

  这一次的盗铸浪潮似乎主要是针对黄金而来的。不过严格地讲,这实际上不能算是一次盗铸活动,只是文献上称为“作伪金”,所以我们姑且把它称之为盗铸。因为应邵在这里说得比较清楚,所谓“先时多作伪金”,是在景帝“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之前,而此时文帝听民放铸之律尚未废除,当然也就不能称为盗铸了。而且这里所谓的“作伪金”,似乎不是指一种故意的伪造或掺假的行为,而主要是指受道家方术的蛊惑,炼冶黄金而不能成功的一种行为。从应邵注中所言“先时多作伪金,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相诳耀,穷则起为盗贼”即可看出一些端倪。而《汉书·楚元王传》中,有关刘向铸伪黄金的记载则是对“作伪金”更好的诠释。其略云:

  (刘)向字子政,本名更生。……更生以通达能属文辞,与王褒、张子侨等并进对,献赋颂凡数十篇。上复兴神仙方术之事,而淮南有枕中《鸿宝苑秘书》。书言神仙使鬼物为金之术,及邹衍重道延命方,世人莫见,而更生父德武帝时治淮南狱得其书。更生幼而读诵,以为奇,献之,言黄金可成。上令典尚方铸作事,费甚多,方不验。上乃下更生吏,吏劾更生铸伪黄金,系当死。更生兄阳城侯安民上书,入国户半,赎更生罪。

  二、武帝时期的盗铸

  西汉第二次盗铸货币的浪潮发生在武帝时期。《史记·平准书》载:

  于是天子与公卿议,更钱造币以赡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是时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银锡。自孝文更造四铢钱,至是岁四十余年,从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民亦间盗铸钱,不可胜数。钱益多而轻,物益少而贵。有司言曰:“古者皮币,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黄金为上,白金为中,赤金为下。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摩钱里取镕,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又造银锡为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白选”,直三千;二日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令县官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文如其重。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盗铸白金者不可胜数。……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余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犯者众,吏不能尽诛取。

  据《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衣食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可知铸“白金三品”是在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不过关于三铢钱的铸行年代,学术界却还颇有争议。《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建元元年春二月)行三铢钱。”《史记·平准书》在上述这段文献中,对于铸行三铢钱的时间叙述得比较模糊。后代学者根据其文意,有推测其铸于元狩四年的①,也有将其系于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的。②还有的学者兼采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及元狩四年两说,认为三铢钱曾两兴两废。③

  这一时期盗铸活动的内容,在大半时候无疑包括了铜钱以及银锡合金的“白金三品”两个方面,但是以盗铸“白金三品”为主。活动的后期,则可能主要是针对赤侧五铢的盗铸,因为一方面赤侧五铢一枚可当郡国五铢五枚用,另一方面此时白金已贱,并逐渐被废弃不用。据《史记·平准书》载:“郡国多奸铸钱,钱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侧,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侧不得行。白金稍贱,民不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白金终废不行。”

    “白金三品”近年来有所发现,根据出土实物,圆形龙纹币重约120克左右,正好约合汉代八两;方形马纹币重约20克左右,椭圆形龟纹币重约15克左右。据取样分析,其成分包括银、锡、铜、铅等。④汉代白银与铜钱的比价,据《汉书·食货志下》所载:“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银一流直千。”这是王莽在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进行第三次币制改革时,所制定的银钱价格之比,这个比率是相对于重约1克左右的“小泉值一”而言的。也就是说,作为汉代上品银的朱提银,每八两也不过值“小泉值一”一千五百八十枚,普通银每八两仅值一千。而武帝所造的“白金三品”,第一等的所谓“白选”重也不过八两,而且并非纯银,是银与锡的合金,只是因为铸出了龙形的纹饰,其法定价值却能达到三千枚每枚重约2—2.6克的三铢钱。也就难怪会引起不法之徒的觊觎,以致“吏民之盗铸白金者不可胜数”了。

  《史记·平准书》所言“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这里的“后五年”,如果是以“白金三品”的始铸年份元狩四年开始计算,则是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如果是以五铢钱的始铸年份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开始计算,则是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但是不管是元鼎三年还是元鼎四年,“白金三品”都应当已经被废止了。①《史记·平准书》载:

  郡国多奸铸钱,钱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侧,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侧不得行。白金稍贱,民不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余,白金终废不行。其后二岁,赤侧钱贱,民巧法为之,不便,又废。于是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所前铸钱皆废销之,输其铜三官。

  武帝铸赤侧五铢钱发生在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正因为一枚官铸的赤仄五铢钱要当普通郡国所铸五铢钱五枚来使用,而赤仄五铢未必就比郡国五铢重,因而当然会引起民间的疯狂盗铸。而当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之后,因为已无暴利可图,于是“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②此外,武帝之所以会在这个时候大赦因私铸货币而获罪者,当与此时白金已废,而民间盗铸钱币的现象也已经很少有很大关系。

  三、王莽时期的盗铸

  西汉第三次大规模盗铸货币的风潮出现在王莽时期。《汉书·王莽传上》:

  (居摄二年)五月,更造货:错刀,一直五千;契刀,一直五百;大钱,一直五十,与五铢钱并行。民多盗铸者。禁列侯以下不得挟黄金,输御府受直,然卒不与直。

  《汉书·王莽传中》:

  (始建国二年)盗铸钱者不可禁,乃重其法,一家铸钱,五家坐之,没入为奴婢。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公卿皆持以入宫殿门,欲以重而行之。

  《汉书·王莽传下》:

  (地皇二年)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到者易其夫妇,愁苦死者什六七。

  又《汉书·食货志下》记同一事云:

  莽以私铸钱死,及非沮宝货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胜行,乃更轻其法: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非沮宝货,民罚作一岁,吏免官。犯者俞众,及五人相坐皆没入,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钟官,愁苦死者什六七。

     王莽时期的币制,大约是中国历史上除了清代咸丰朝以外,最为复杂的。王莽时期一共进行过四次币制改革,几乎每一次都伴随有虚值的大面额货币。第一次币制改革是在居摄二年(公元7年),铸“一刀平五千”、“契刀五百”、“大泉五十”与汉五铢并行。“一刀平五千”重约30克,“契刀五百”重约16—18克,“大泉五十”重约7—12克,却分别要当重约3.5克的汉五铢五千枚、五百枚及五十枚用。第二次币制改革是在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保留此前的“大泉五十”,另铸“小泉值一”,两品并行。“小泉值一”重约0.6—1.2克。第三次币制改革是在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最为复杂。史称“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①即金、银、龟、贝、钱、布货,其中钱货分六等,由当一至当五十。布货十等,由当百至当千。最后一次币制改革发生在地皇元年(公元20年),废除此前铸行的所有货币,另铸“货泉”、“货布”两品,其中“货布”一当“货泉”二十五枚使用,而重量仅为其数倍。因此,在成百乃至上千倍的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尽管王莽课以重刑,“重其法,一家铸钱,五家坐之,没人为奴婢”。但仍然阻止不了盗铸者的洪流,人们不惜梃而走险,以致因犯铸钱而被没入为官奴婢者“以十万数”。

  四、东汉时期的盗铸

  东汉时期货币的私铸情况似乎并不严重,除了居延汉简中,有光武帝建武初年官府下达的禁止私铸的禁令外,东汉时期的文献中基本上不见有关于私铸货币的记载。而居延汉简中有关东汉初年的这种私铸活动,无疑还是继王莽时期的余绪而已。推测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其一,东汉自光武帝建武十六年(公元40年)恢复铸行五铢钱以后,币制一直非常稳定,没有出现过大面额的虚值货币,因而没有形成强烈的外部刺激。桓帝时虽然有人提出铸大钱的建议,但并未得到实施②。直到东汉末的献帝初平元年(公元190年),董卓才“坏五铢钱,更铸小钱”。③但此时已是遍地烽烟,战火四起,恐怕人们已无暇去顾及私铸的事了。加上“又钱无轮郭文章,不便人用”,④大约愿意盗铸的人也不会多。而且董卓所铸的小钱,能影响的地区大约主要是在洛阳一带。所以即便有盗铸的现象,也只会局限在洛阳地区,不能造成太大的影响。

  其二,东汉政府对于货币的态度常常不是太重视。章帝时,有尚书张林封钱之议,而且得到了短暂的实施;⑤桓帝时,又有刘陶的罢铸钱之奏,也得到了桓帝的首肯,以致“帝竞不铸钱”。⑥尽管在东汉时期的社会生活当中,钱币的流通和使用基本上还是正常的,这从

  东汉时期的墓葬中大多随葬有钱币即可得到证明。张南先生对此也有比较详细的论述。①但是上述奏议能够得到支持,并或长或短得以付诸实施,至少也反映了一定的思潮。

  其三,东汉时期的货币铸造,中央只是作宏观调控,具体的铸造是由地方郡县来实施的。因此,尽管我们认为,东汉时期并不可能完全杜绝私铸现象的发生,但是一方面这种矛盾是同地方郡县的矛盾,当然远不如西汉时期与中央集权的矛盾来得那么尖锐。另一方面由于东汉币制一直没有波动,这一时期的私铸活动一般应当是零星的,小规模的,不会形成太大的影响。所以史书上也就没有什么反映。

  其四,《后汉书》中没有食货志的内容,因此,有关东汉一朝的货币经济状况反映得并不充分。

  综上所述,西汉时期看似疯狂的盗铸活动,实际主要集中在武帝和王莽时期,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两个时期的币制都非常的不稳定,改制频繁,而且多有虚值的大面额货币,为盗铸者提供了牟取暴利的机会。景帝时期的所谓铸“伪黄金”,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盗铸范畴,而且其内容与武帝和王莽时期的铜币盗铸也有本质的不同。东汉时期的盗铸活动,则由于种种原因,显得并不严重,但我们也并不能据此认为东汉时期完全没有私铸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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