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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押、收缴和追缴,分不清楚的点进来学习!

 dongchang 2018-12-31

扣 押


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二条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第一百零九条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哪些情况下使用扣押?


第一,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这个毫无疑问,扣押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对一些需要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可以进行扣押。


第二,①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②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对于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并且必须要鉴定的,那么可以扣押。上述①②属于不得扣押的情形,但是必须要鉴定的,那么可以扣押。


第三,电子数据的原始介质,能扣押的必须要扣押。


第四,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


收 缴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


对于上述物品,都应当依法收缴。注意理解违禁品、赌资这些名词的具体含义。


追 缴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如何区分收缴、追缴和扣押?


扣押、收缴和追缴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措施,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上述措施不服的,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但三者又存在区别:扣押是临时性的措施,一般都有期限限制,公安机关扣押财物后,经过调查核实,如证实该财物属于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依法收缴或者追缴;如证实该财物不属于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则应当退还被侵害人,而不得收缴或者追缴。


收缴和追缴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性措施,公安机关只有对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属于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才能依法予以收缴或者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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