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独立保函中国审判实践报告(2019年)

 奇人大可 2019-01-30

独立保函全球保护小组负责人江荣卿按:本报告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少部分选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江荣卿律师团队经办案件。本报告由江荣卿律师团队在统计分析了自2004年起截至201915日我国法院审理的66件案例基础上编写完成。本报告旨在较为准确地描摹我国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审理实际,探求诉讼(仲裁)前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支付和实体(欺诈)诉讼两个不同阶段中法院的审理要点。



本报告共计3305字,预计阅读时间约8分钟。


内容摘要:本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独立保函案件基本情况的客观统计,包括独立保函案件审理日期、金额、所处地域、开立主体及基础合同性质。第二部分聚焦于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保函的保全阶段。第三部分是对法院审理独立保函纠纷的裁判思路的客观描摹。第四部分是本报告编撰人在分析客观数据、领会司法裁判要旨后总结的主要观点。


一、独立保函案件基本情况概览

(一)独立保函案件审理日期、金额及所处地域

 1. 统计案件的审理日期

注:由于裁判文书网更新较判决发布时间有滞后,相较于江荣卿律师团队编制的前一版的《独立保函中国审判实践报告(2018年)》,2017年度增加案例9件。而2018年度实际审理案件数将大于本报告统计到的15件,其实际数量很有可能超过2017年度审理案件数的20件。

  本文统计的66件案例中,29件审理于2016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规定》”)出台之前,37件审理于《独立保函规定》出台之后(其中一些案件历经多个诉讼阶段,法院作出多份裁判文书,该37件案件对应的裁判文书共42份)。《独立保函规定》出台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审理案件数量占全部审理案件的56.06%,年平均审理案件数量是《独立保函规定》出台前13年年平均审理案件的8.29倍。

2.统计案件涉及保函的金额

注:在统计的66件案例中,分别有2012年一件、2014年两件、2015年一件、2018年两件案例未予披露保函金额,故图示会有些许误差。

3. 统计案件的发生地域

  浙江省共审理11起独立保函案件,占全部案例的16.67%,位居第一;江苏省共审理10起独立保函案件,占全部案例的15.15%,位居第二;辽宁省共审理8起独立保函案件,占全部案例的12.12%,位居第三。浙江、江苏、辽宁三省审理的独立保函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例的43.94%

(二)独立保函案件涉及的开立主体

  其中,中国建设银行涉案22起,占全部案例的33.33%,位居第一;中国工商银行涉案10起,占全部案例的15.15%,位居第二;中国银行涉案9起,占全部案例的13.64%,位居第三。涉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行银行、中国银行的独立保函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例的62.12%

(三)独立保函对应的基础合同性质

  本文统计的66件案例中,独立保函对应的基础合同性质统计如下:

  其中,独立保函对应的基础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31起,占全部案例的46.96%,位居第一;为买卖合同的有15起,占全部案例的22.73%,位居第二。独立保函对应的基础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例的69.70%


二、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

  当发生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时,保函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首先要做的就是申请人民法院中止支付对应保函。自2016年12月1日至今,共检索到12份中止止付保函的裁定书[1]。其中,有9份支持了止付申请,有3份驳回了止付申请或撤销了生效止付裁定,止付成功率为75.00%。在支持止付申请的9份裁定书中,有1份未披露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有4份提及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但未指明担保类型。指明担保类型的4份裁定书涉及3种担保类型——等额人民币、等价房产和银行账户中一定比例的存款。

  将这12份裁定书按时间先后排序,可见时间在先的7份裁定书仅作出“经审查本院认为”等类似表述,并未详细说明审查内容(其中,盛世国际vs北京银行案[2]引用了另案查明的事实)。而时间在后的5份裁定书,自2018年2月14日武汉安洋vs吉大港案[3]起,均在裁定书中列明了法院初步查明的事实,详述了是否准许止付申请的理由。

  本文统计的12份止付裁定书中,《独立保函规定》各条款使用情况统计如下:

  可见第14条“高度可能性”、第12条“欺诈的具体情形”以及第16条“初步查明事实及阐述理由”,是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的保全阶段法院的审理要点。


三、法院审理独立保函纠纷的裁判思路

  《独立保函规定》出台后,随着独立保函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中主要讨论的要点问题(不限于争议焦点)有四:独立保函的有效性、独立保函的独立性、独立保函的“欺诈例外”及不符点问题。本报告从法院视角出发,聚焦于该四项要点,对2016年12月1日《独立保函规定》出台后至2019年1月5日我国法院作出的42份裁判文书(包括34份判决书及8份最高法的再审裁定书)进行统计,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中主要讨论的要点问题统计如下:

  第一,42份裁判文书中法院对保函有效性问题进行回应、说理的有6份,法院认定保函无效的数量为0。

  第二,42份裁判文书中有11份对保函独立性并无争议,当事人均认可是独立保函。对有争议的31份保函,法院对保函独立性进行了论证说理,最终认定案涉保函是独立保函的有24份、非独立保函的有7份,法院认定保函性质为非独立的数量占比为22.58%。

  第三,42份裁判文书中涉及保函“欺诈例外”的有23份,占比54.76%。23份涉及保函“欺诈例外”的裁判文书中,法院认定欺诈成立的有11份[4],占比47.83%。

  第四,42份裁判文书中涉及不符点问题的仅有8份,法院认定不符点成立的仅有1份,占比12.50%。

第五,综合以上四项要点来看,42份裁判文书中涉及独立保函终止支付问题的有33份,占比78.57%。其中,终止支付成功的有13份,终止支付成功率为39.39%。



四、笔者观点

  1. 独立保函业务行业动向。本报告与《独立保函中国审判实践报告(2018年)》中关于案件发生地域的统计数据对比可以反映,在我国独立保函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担保类金融工具,从原来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活跃使用逐渐扩展到全国范围,独立保函独特的商业价值得以逐步体现。全国各地有关独立保函的纠纷数量将随时间呈攀升趋势,仍呈现“井喷”态势。值得注意的地方还有:其一,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出现在独立保函的审理案件中,这可能意味着独立保函业务将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得到发展;其二,在江荣卿律师团队承办的案涉标的金额近10亿元的某电力集团vs印度某能源公司涉外保函欺诈纠纷中,同时涉及到两家国内银行和一家国外银行的境内外两个分行,保函历经最多4次转开,反映了大型交易中独立保函体量大、交易主体和业务流程复杂的特点。

  2. 管辖问题。我国一审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把握准确。管辖异议基本全部被驳回,仅有最高法审理的广发银行案[5]是指定管辖,理由为该案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系列案件,不宜由原法院行使管辖权,从而指定另一家国内法院管辖。

  3. 独立保函的中止支付。未来独立保函的止付申请不单是提供担保就能成功的,而是要求止付申请人一方在申请止付保函阶段,围绕《独立保函规定》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充分列明事实并阐述理由。

  4. 独立性。法院认定保函性质为非独立保函的数量占比为22.58%。因此,在独立保函纠纷中,当事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案涉保函一定是独立保函,而是要依据《独立保函规定》,结合保函约定、保函的开立及展期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 不符点。42份裁判文书中涉及不符点问题的仅有8份,这与独立保函的单据化特征明显不符。实践中,法院往往容易被“开证行享有独立的审单权”观点误导,“放弃”对独立保函不符点的审判权。

  6. “欺诈例外”。42份裁判文书中涉及保函欺诈争议的有23份,占比54.76%。可见,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特性在实践中确实给保函受益人滥用保函权利留下了巨大空间。23份涉及保函欺诈争议的裁判文书中,法院认定欺诈成立的有11份,占比47.83%。而33份涉及终止支付问题的裁判文书中,终止支付成功的有13份,终止支付成功率为39.39%。因此,《独立保函规定》为保函申请人免受受益人滥用独立保函权利进行的侵害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和救济。



注释:


[1]其中,10份来自裁判文书网,2份来自江荣卿律师团队。

[2]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信用证欺诈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2017年7月20日作出,案号:(2017)鲁0785财保349号。

[3]武汉安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大港化学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018年2月14日作出,案号:(2018)鄂01财保63号。

[4]该11份裁判文书中,江荣卿律师团队代理保函申请人的有4份,占比36.36%。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信用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年11月30日作出,案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217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