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项目,预计毛利率15%,2014年预售收入1000万,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120万,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7.5万。2015年预售收入2000万,期间费用及税金200万,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2016年1--4预售收入2000万,2016年5--12月预售收入2100(含税),全年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250万(其中营改增后预征增值税60万),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89万(【2000*15%+(2100-60)*15%-250】*25%=(300+306-250)*25%=89)。
2017年1月该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将全部预售转收入,项目计税成本49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问2017年应补多少企业所得税?
解:
1、2017年1月应交增值税:
2100/(1+5%)*5%-60=40万
2、共转收入数:
1000+2000+2000(2016年1--4)+(2100-100)(2016年5--12)=7000万
3、实际毛利:
7000-4900=2100万
4、预计毛利合计数:
1000*15%+2000*15%+2000*15%+(2100-60)*15%=1056万
5、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的差
2100-1056=1044
6、应补企业所得税:
1044*25%=261万元。
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应该如何填报?
在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如果没有其他收入,当期也没有新预收房款,则:
营业收入2行7000,
营业成本3行4900,
利润总额4行2100,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5行0,
实际利润额9行2100,
应纳所得税额11行525,
特定业务预缴税额14行为1056*25%=264,
应补所得税额15行=525-264=261。
在计算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不含税收入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在按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预缴的城建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能否在当期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第63号公告)的填报说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的城建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在会计上虽未计入当期损益,允许在预计毛利额中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可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广告费的基数?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基数,但当该预售收入结转收入时不得重复计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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